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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四年家裡就像他的旅館,不停的在外面找了一個又一個,而且還自己厚著臉皮管我媽借了幾十萬,買了車開了店,我媽也是看他沒父母把他當兒子養,結果人家只當你是提款機,不但一分錢不讓我花,還讓別人花給別人養孩子,我受不了我就離婚了,由於離婚的時候協議離婚,他表明帶兩個孩子,拆遷房子四套給我一套(現在房子還沒有打地基,但是每年有8萬過度費,他一分也不給我),大兒子他帶走,小兒子我養到六歲再給他,離婚的時候大兒子四歲,小兒子一歲,拿到離婚證以後卻不提帶孩子走的事,也不給我撫養費,打電話不接發簡訊不回,他家人更不用提了,沒一個善茬,永遠跟你講的只有歪理,現在村裡還發著過渡費,一年八萬,他一分錢都不給我,倆孩子更不用提了,他連問都不問,更別說給孩子買東西了,在2019年十一月的時候我就請律師打官司,要求把房子過渡費都要過來,倆孩子要過來在我名下,我每次問律師的時候律師都說他自己在催,但是現在已經2021年2月份了,卻一直沒有開庭,不知道是什麼情況,我是不是該給律師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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