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離婚後,我正式成為了一名單親媽媽,雖然工資不高,但每天回家都能聽到孩子的搗蛋聲,父母的嘮叨聲,覺得很是熱鬧,很是治癒。
但父母的擔心終究還在,傳統的思想認為,女人一個人帶孩子,終究是會被人欺負的。所以馬不停蹄的幫我物色物件,未婚時還能透過朋友介紹,離婚後就等於降了一個檔次,只能去婚介所了。
其中有說到:“如果能生個男孩就登記結婚,如果生個女孩就5萬元當賠償。”我一聽,這不就是買我的肚子嗎?
當中還有見過幾箇中年男性,有的說:“我可以養你的女兒,不用你工作。”我心裡想:“你騙誰呢?”
然後吃完飯後就直接提出拍拖,去公園散步,還想動手動腳的,甚至有些還能理直氣壯的提出開房。
這不是耍流氓麼?
當我都不接受時,不想只為了養活孩子而把自己輕賤了。
婚介所的人對我媽媽說:“找你女兒就是買大送小,還在挑三揀四的!”旁邊的一幫婦女都嘖嘖的笑著。
這個社會對離婚女性十分的不友好。
離婚後的相親更多的是講條件,都是大言不慚的,根本不看你的人品,因為在他們眼裡,帶著孩子就是一個包袱,有人願意接受,你就得燒高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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