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我們講到,扇一個耳光,也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而多次的、持續性的家庭暴力,就不是單純家庭暴力那麼簡單,而是構成虐待。
那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長期被另一方謾罵、恐嚇、精神虐待,是否構成家庭暴力呢?
先看看以下兩個真實的案例改編的故事。
01
我老公脾氣暴躁,有時候因一點微不足道的小事,他能吵的我喘不過氣。
一天晚上11點左右,他喝醉回家,我很氣憤他經常喝醉酒,就沒有主動給他開門,但其實他自己有鑰匙。進屋後,因為他不洗澡,我讓他睡書房,他就開始生氣,說男人在外喝酒,在他回家後為啥我不伺候他,為啥給他臉色看。
一開始我不理他,他就開始變得暴躁,瘋狂踢臥室門,並大聲辱罵、訓斥我,從11點辱罵到12點左右,期間還頻繁給我父母打電話,逼著我在電話裡給他道歉,讓我父母聽著他罵我。12點左右,我實在受不了他的辱罵,衝動之下割腕三刀。他搶過刀片,依然不為所動,繼續謾罵,又持續了近2個小時。直到凌晨2點才肯讓我去醫院縫針。雖然他跟我一起去的醫院,但全程黑臉,並且在我打消炎針的時候,他還罵罵咧咧的。
以前就經常這樣吵架,我現在特別害怕他罵我、言語侮辱我,言語刺激我父母,他說不介意我爸再開一次瓢(我父親今年5月份做了一次開顱手術)。我每天精神壓力都好大,白天上班還行,但是一到下班時間,如果不是有小孩在家,我真的不想回去面對他。
02
我是一個性格軟弱,依賴性強的人。我老公脾氣暴躁,雖然沒有動手打我,但他總是精神虐待我,在言語上指責和貶低我。我和他都是小心翼翼地相處,如履薄冰。
“你這個蠢X”、“你簡直就是個廢物,這點小事都做不好”、“你掙的都是歪瓜裂棗,靠你只能喝西北風”、“離開了我,誰會要你這樣的,要身材沒有身材,要相貌沒相貌”、“看什麼書,再看也沒見你掙到錢”……
這些是他常常掛在嘴邊的話。
我和他的工作一樣,級別一樣,工資一樣。前幾天,我生氣了一次,他在孩子們面前對我大喊大叫,貶低我。我說你已經觸碰到我的底線了,他說他會改。
但沒過幾天,他又原形畢露了。那天晚上他生氣了,我媽還在我家,他不理,把孩子抱在懷裡,擺出要扔孩子的姿勢,隨後踢了幾下門就離開了家。
我很想離婚,但是如果離婚大寶很大可能就得跟著父親,我一方面心疼大寶,另一方面又不願意兩個孩子在單親家庭長大。不離婚,我又要承受他的長期精神控制,倍感壓抑。
看了以上兩個故事,其實我們能感受到主人公的無助與崩潰。
精神虐待不是現實中的肢體暴力,而是靠日復一日地對某一特定物件貶低、羞辱、嘲諷、排擠或者非語言的暗示,來對其造成心理創傷。
很多人認為:只有動手,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
這樣的想法是非常錯誤的。法律除了保護家庭成員免受身體傷害之外,還著重保護家庭成員免受精神傷害。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也就是說,只要是存在長期性的辱罵、恐嚇、侮辱等行為,即便沒有動手,也構成家庭暴力。若存在家庭暴力的情況,則符合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同時無過錯方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
但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一次半次的吵架或謾罵,就構成精神虐待。屬於這種意義的家庭暴力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