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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夫妻離婚不是什麼稀罕事,也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了。男女之間喜歡了就結婚走在一起,不喜歡了就分開過,都是常識性的事情。但是有些夫妻離婚,對離婚有些不正確的看法,對離婚後的一些事情產生誤解,做出一些令人不解的事情,以至於讓街坊鄰居說笑,這就不好了。

01夫妻分居兩年就可自動離婚

有一些夫妻,辦理了結婚證然後結婚了,生活在一起。當夫妻出現矛盾,不想再一起生活了,就認為分居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了。有這種認識的夫妻,城裡有,鄉下也有,只不過農村及偏遠山區的多一些。實際上,結婚需要到人民政府相關機關辦理結婚證,離婚也要辦理有關手續,夫妻分居兩年就可自動離婚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離婚的辦理有兩個途徑:一是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明;二是夫妻一方到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離婚,由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或者離婚判決書。那些認為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然後又另娶另嫁者,小心觸犯重婚罪。

02夫妻之間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男女的婚姻是自由的,男女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所以說夫妻之間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的說法是錯誤的。真實情況往往是這樣,夫妻之間先提出離婚者往往是厭惡了婚姻或者婚姻出現了第三者,為了儘快結束現有婚姻則提出離婚;為了能夠儘快結束現有婚姻,實現自己的目的,同時也考慮畢竟是夫妻一場,對另一方的有些要求會委曲求全的答應。這些並不是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而是由很多因素決定的,目的是為了儘快結束婚姻。

03離婚後,一方探望孩子與其撫養費的繳納是掛鉤的

離婚後,放棄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往往不能按時繳納撫養費,於是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會將撫養費的繳納與孩子的探視權掛鉤,不按時繳納撫養費就不讓探視孩子。實際上這是一種錯誤的做法,父母探視孩子是天然的權利,與孩子撫養費的支付沒有關係。一方不按時支付撫養費,你可以找他(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同樣,因為你沒有按規定迦納孩子的撫養費,對方不讓你探望孩子,你可以找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總之,是不能將孩子的探視權與撫養費的支付掛起鉤來綁在一起,這樣是不利於孩子的成長的。為了孩子,一方應儘量按協議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另一方也應以一種開放的心態放開孩子的探視權。

04夫妻出軌者,則淨身出戶

夫妻離婚,一方淨身出戶可以說是最狠的一招了。實際上,無論是我國過去實施的婚姻法,還是現在實施的民法典,都沒有淨身出戶一說。所謂的淨身出戶是夫妻雙方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法律是不支援這一做法的。

05舉辦了婚禮,男女雙方就是夫妻關係

這個認定是錯誤的。在我們國家,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與舉辦婚禮時兩個概念,兩者可以先後進行也可以單獨舉行。男女只有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手續,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男女沒有到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即使舉辦再隆重的婚禮,國家都不會承認你們的夫妻關係,只是同居關係罷了。但是有一個例外,在1994年2月以前舉辦婚禮同居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國家承認你們屬於事實婚姻,婚姻關係可以參照登記結婚處理。1994年2月以後沒有登記結婚的男女在一起生活就只有同居關係,而沒有事實婚姻了,自然不受法律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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