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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杭州有一位丁先生,46歲了,經人介紹談了個女朋友。

丁先生稱,談戀愛的時候都是自己花錢,為了博取女方的好感,他一共給女方發了兩千多元的紅包。

結果,分手的時候,他向女方討回紅包,被女方拉黑了。

有人說:“2000塊?我以為是兩百萬呢!”言下之意是說丁先生真小氣,這點錢也看在眼裡。

也有人說女的不靠譜,拜金,把感情當兒戲,腳上穿的鞋子不知道是哪個冤大頭男朋友給買的呢。

我倒覺得,這事兒的根源不在這裡,我們不應該糾結女的在分手後應不應該把錢退給男的,而是要深思一個問題:戀愛中的消費到底應該誰買單?

先說說我的兩段相親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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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後,還沒找著工作,父母覺得我年齡不小了,也該談個戀愛了,於是開始讓親戚朋友給我介紹。

第一個相親物件很有代表性。我們是在一個茶樓見的面,當時聊得挺不錯的,各方面感覺都沒有特別衝突的地方。

當時留了聯絡方式,回家以後就開始在社交軟體上看對方的經歷。

於是我就把自己的觀點寫了上去,我說:

現在提倡男女平等,既然這樣,那麼在戀愛中為什麼一定要男的花錢呢?男的可以花錢,同時女的也可以買單,因為雙方都是平等的,所以都不應該刻意地遵守什麼“約定俗成”的傳統。

我相信,直到現在還有一部分女人是這種思想,而她們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我爸媽養了我幾十年,將來一張結婚證就變成了你家的人,給你生孩子、做飯、打掃衛生、做牛做馬,你花點錢不是應該的嗎?

姑且不論這種觀點的對錯,接著看第二個相親物件。

2

第二個物件跟第一個性格完全不同,甚至屬於另一個極端,因為她的性格非常強勢。

我們每次出去約會、吃飯,逛街,她都會主動付錢,從來不讓我給她買什麼東西,送什麼禮物。像情人節和她生日這樣的節日,她也是選一些非常便宜的禮物。

當時我就想,自己真是撿到“寶”了,得此賢妻,夫復何求?

可慢慢的我才發現,我們的關係遠沒那麼簡單。

我為什麼說她強勢呢?因為她在付出的同時,在要求一種“回報”。

她的做法是:我什麼事都不讓你花錢,什麼事也不讓你管,我來操心,但你必須一切聽我的。

你今天的晚飯吃什麼,什麼樣的衣服適合你,包括你將來從事什麼樣的工作,在哪個公司上班,交什麼樣的朋友,都必須聽我的!

有時候她也會徵求你的意見,但那僅僅是“徵求意見”。

最後,我們還是沒能走到一起。

所以,這兩種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女生,你說她們誰對誰錯呢?

我覺得對於一個男人來說,這要看他的心理預期。

都說夫妻兩個人最好的情況是性格互補,這是有一定道理的。

如果你是一個有點大男子主義的男人,而你找了我說的第二種物件,那將來你的婚姻就有可能是雞飛狗跳的。

可是,如果你想找一個柔情似水的女人,這個女人還得什麼都聽你的,一點主見都沒有,而且你還要求她一點物質需求都沒有,從來不讓你花錢,甚至還要給你倒貼。

如果你是這種要求,我想我可以把我從不離身的小鏡子送給你。

畢竟,我就是用它照出了自己是個什麼“熊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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