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妻離婚時候,剛企業實行東北老工業破產法出臺,因為企業破產,下崗後前妻閒我經濟滿足不了他生活需要,和人跑了,自己代兒子生活,就下定決心了,在不找女人結婚了,一定給兒子最好的,不能向我這樣窮,自己一個人供兒子初中高中大學,兒子結婚買車買房,還給兒子買一套門市房,現在兒子兒媳婦,對我確實挺孝順,孫子他家有啥好吃的孫子就張羅給我送來,叫我與他們住一起,我不同意我不想打攪他們生活,前妻離開我後,這些年結了兩次婚,搭夥過日子找了若干個都沒有長久,要回來與過我沒有同意,也許我自己確實挺獨,但我還有兩年退休年齡退休,想沒有事釣釣魚,平時喜歡那好就選擇那城市臨時租房定居旅遊,等走不動了自己找一個養老院生活下半生大家說我想法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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