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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費是指男女雙方在解除戀愛關係、同居關係時要求另一方對自己的付出、陪伴進行金錢上的賠償,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青春損失費”

我們經常在新聞上可以看到,有女生為了等一個男生迎娶她,等了好幾年,最終最好的年華貢獻了但卻是分手收場,這時有女生要求其支付分手費,以補償自己這些年的陪伴和付出。

這種要求並不少見,但是這麼“奇葩”的分手方式,法律真的支援嗎?是不是分手就必須給分手費呢?

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分手需要賠償作出相關的規定,因此分手並不是必須給分手費的,被分手一方也不能因為對方沒有給付分手費便報警或者提起訴訟,要求分手費這一做法並不受法律支援

另外,我國講究婚姻自由、戀愛自由、分手自由,因此“分手可以但要先給分手費”這種說法也是不合理的,當初戀愛僅僅是雙方確立了暫時的伴侶關係,並不是締結了婚姻關係,因此無論一方在分手時有沒過錯,另一方也不能因為對方存在法定過錯而要求對方給予賠償,因此一方無權要求對方在支付分手費後再與他人談戀愛,以此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有人也許會問:我們雖然沒有結婚,但是我為他生兒育女,難道就沒有一點賠償嗎?首先,沒有領取結婚證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生育孩子,並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法律對這種同居關係是不予保護的,也就是在同居過程中鬧分手要分手費的行為,法律同樣不保護。但是法律保護婦女和孩童的利益,因此可以孩子的撫養費、精神損失費等索要相應的賠償。

因為三觀不和、不再相愛等原因分手了,有不少人會挽留、糾纏甚至上升到惡劣的騷擾。當初談情說愛的花費是出於雙方自願的,並不是他人的強迫,因此分手費並不是必須要給的。即使不給分手費,也並不妨礙分手的成立,如果一味強迫對方給分手費,則可能構成犯罪。如果真的愛過一個人,那麼需要做的不是撕破臉要錢,而是放手成全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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