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與小白系大學同班同學,大三時期兩人確立了男女朋友關係。小黑大學畢業後前往國外留學,小白則留在國內繼續讀研。
小白研究生畢業後有了要結婚的想法,但小黑還想繼續留在國外,於是小黑父母黑先生、藍女士隨即提議讓小白也以留學形式獲得簽證,從而與小黑在國外團聚並結婚,對此方案小黑亦予以認可。
可是小白經濟能力不夠,於是黑先生、藍女士就向小白轉賬15萬元,用於辦理出國簽證。收到款後,小白先後兩次向黑先生、藍女士發簡訊表示:“向叔叔阿姨借的錢以後會還的。”
但是,等到小白拿到留學簽證,小黑卻提出了分手,小白因此也就未出國留學。又因兩人分手時已經過籤,小白的學費故不能退還。此後,黑先生、藍女士就要求小白退還之前轉賬的15萬,小白予以拒絕,表示該15萬系二老對其的贈與。
對此,黑先生、藍女士均不予認可,明確表示轉賬給小白的15萬元是為了給她做留學簽證,此款應為借款。因此,雙方爭執不下。
那麼,這筆轉賬到底是借款還是贈與呢?
本案中,黑先生、藍女士向小白轉賬支付了15萬元,小白也前後兩次透過簡訊形式明確表達了借款的意思,故不構成贈與。但是,小白出國留學的目的是為了與小黑團聚並結婚,且讓小白出國留學是小黑父母與小黑商量的結果。
因此,該筆借款應認定為小黑、小白二人向小黑父母的共同借款。況且小白是將上述款項用於辦理留學簽證等事宜,與小黑之間的感情破裂的主因也在於男方。所以說該筆借款應由小黑和小白二人各自承擔一部分比較合理。
現實生活中,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一方父母給另一方的非彩禮性質的金錢給付如何定性,目前我國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
我們認為,處理此類案件時既要尊重公序良俗,也要注重弘揚正確的婚戀觀。
一般而言,對於一方父母在特定節日給付的小金額金錢,認定為贈與關係較為妥當。
而對於一方父母給予另一方之較大數額的金錢,如果有明確的借貸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存在借貸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借貸關係而非贈與關係。
所借款項若是戀愛男女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為共同意思表示,且用於戀愛雙方的共同生產、生活或共同事務支出的,應認定為戀愛雙方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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