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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談過幾次戀愛?”

“最長的一次多久?”

初看還以為是在哪個婚戀網站在做調查,其實這是一家公司在招人呢。

一家江西南昌的公司,招聘人事崗位,要求應聘者填寫戀愛經歷和時長。

公司覺得此目的是為了考察情商,從公司現有人員資料來看,有戀愛經歷和已婚女性的業務會比較好。

可廣大的網友就不買賬了。戀愛是個人隱私權,戀愛經歷與公司業務本就不相關。

公司有什麼資格能對我們的戀愛指三畫四?

戀愛多就情商高,這是哪門子的歪理?

沒戀愛做業務就不行,這事實依據在哪?

1、知情權≠隱私權

該公司從用意上說,出發點並沒惡意,也沒想到會因為一張登記表被罵上了熱搜。

被罵是小事,公司苦心經營的僱主品牌就這樣被砸了。

可往深了講,公司被罵一點也不怨。戀愛經歷與公司業務本就不相關。在法律上,戀愛經歷是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

面試選拔人才,不從專業上下功夫,投機取巧窺探隱私,觸碰法律底線錯在先。

民法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而戀愛經歷就是個人隱私,是受法律保護的。

勞動法有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這裡面涉及到兩點,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和勞動者的隱私權。

我們必須要明確,用人單位知情權的範圍僅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結合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即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詢問的內容包括學習經歷、工作經歷、業務技能、從業資格、健康狀況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這些基本情況,勞動者必須要真實說明,如果有弄虛作假行為,可能會被用人單位以欺詐為由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但同時,自然人被法律賦予有自己的隱私權,比如婚姻、家庭、財產、戀愛經歷等與勞動合同非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予以保密。用人單位在招聘面試時,一定要把握好分寸,否則有可能會侵犯勞動者的隱私權和對勞動者的就業歧視。

開頭的南昌公司就是個很好的反面教材,值得同行們學習借鑑。

2、招聘中的偏見與歧視

在招聘面試中,求職者與面試官從法律層面來說,都是平等的個體。

但一個是求工作,一個是給予工作。在實際溝透過程中,這一側求給關係,會讓面試官有更多的主導權和控制權。再加上,社會上普遍存在的認知偏見,比如對女性職場的不公平言論,有些不專業的面試官在面試選拔環節,會無意有意的試探求職者的隱私和底線,甚至公開表明自己對某些隱私權的偏見,如性別偏見,地域偏見,家庭背景偏見等。

據調查顯示,有56.7%的女生在求職過程中感到“女生的就業機會少”,更有91.9%的被訪女大學生感受到用人單位存在明顯的性別偏見。

在招聘過程中,用人方基於工作考慮,會傾向於某一型別的求職者,無可厚非;作為專業的招聘人員和麵試官,要區分好知情權和隱私權,在招聘錄用的每個環節,做好員工的隱私權管理。

(1)招聘廣告

招聘廣告中,避免出現種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地域等字眼,一旦表達不清晰或過於剛性,就有可能有就業歧視的嫌疑。如該崗位限招男性,只招本地人,已婚已育勿擾等。

確因崗位本身的特殊性,需要男性員工,把只限男性改為因工作崗位特殊性,男性優先會更合適點。

在這裡,提個問題,招聘中,限定年齡算不算一種歧視呢?

(2)面試環節

開頭案例中的求職登記表,面試中的語言溝通,背景調查,錄用offer等一系列的操作,HR得慎之又慎。要以選拔的公平公正為目標,確保招聘過程中不觸犯任何法律底線,也儘量別去挑戰道德人權。

3、面試選拔的評估工具

窺探隱私,侵犯人權,從底層邏輯看,都是公司為了招自己想要的員工。想要招合適的人沒錯,但千萬別用錯了方法,別拿愚昧當無知,拿懶惰當藉口。

前段時間接觸了一個專案,某醫院,為了能用更科學的方法招醫生、護士及後勤人員,想透過測評工具在面試前做一輪人才篩選和評價,從求職者的經驗、心理、價值觀、勝任力等維度對求職者與工作的匹配性做全面的評估。

人才測評可以作為面試評價的有效輔助工具。像開頭,企業說想考察求職者的情商,透過測評、筆試、情景判斷、面試溝通等方式,考察出來的結果比單純的填個資料要靠譜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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