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會碰到有人諮詢:分手後戀愛期間的財物到底要不要還?
要不要還的關鍵在於:財物的性質。即,財物是無條件贈與呢?還是附義務贈與?亦或是借款?當然,財物的性質在法律上需要有相關證據去證明。
若是無條件贈與,俗話說“送出去的東西,哪有拿回的道理”,這裡面蘊含了一個法律知識,就是贈與完成後,財物就是別人的了,不能隨意撤銷贈與。那,什麼情況下可以拿回來呢?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比如,“我送你房子,你害我孩子”符合“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情形,屬於可以拿回已贈與財物的情況;又比如,戀人中一方家裡養了一隻狗生了重病,但恰逢戀人要出差,戀人發簡訊給另一方說:交給別人我不放心,狗就交給你照顧了,你務必每天住在我家照顧它,我轉兩萬元給你,另一方也答應了。結果回家後,狗死了,家裡有攝像頭,一看另一方根本沒來過,遂分手要求返還兩萬元。這個就屬於“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情形,贈與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已贈與錢款。
但一定要注意,這個權利的行使是有“一年內”這個時間限制的,不能說一對戀人2018年分手,2020年發生疫情經濟拮据了,想起了一種新的創收方式——找前任要回贈與款項。超過一年行使撤銷權,即使有證據,法律也是不支援的。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親兄弟都要明算賬,前男/女友關係顯然屬於應還錢的型別。但是,戀愛中的借款,基於情感關係,很多時候會沒有借條,不止沒有借條,甚至有些錢款還是現金交付的,發生了這種情況怎麼辦?
訴訟中證據為王,所以應該去尋找證據,或者補充蒐集證據。比如,聊天記錄中是否有提到借款;又比如,分手後和對方交涉時,對方是否承認借款等。關於補充證據,可以讓借款方補充出具借條,但應寫清楚最初借款時的情況,或者找朋友陪同當面交涉,交涉過程中由朋友悄悄拍影片,這樣不止影片可以作為證據,朋友的證人證言也能說明催款時情況,雙保險。
基於此,戀愛裡的錢款往來應該量力而行,不要做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贈與行為,也不要做沒有證據留存的借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