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真實發生的事情。
就在去年年前,村裡的老高(化名)突然找到我,叫我開車帶他去女方家相親。老高名聲不太好,五十多歲。年輕的時候老婆就跑了,留下一個兒子,現在二十七八歲未婚。家裡的房子都是政府加上親戚幫忙修建的。老高給人的感覺就是不修邊幅、沒擔當、而且懶惰、好賭,出去打工也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
當天下午下著小雨,我載著老高,同行的還有村長、老高几位親戚一起。
驅車二十分鐘到達目的地,女方家家境也不好,差不多六十歲,老伴病故,閨女已經出嫁,留下一個三十歲的兒子在家,未婚。家裡也是一棟兩層的小樓毛坯房。
談判的時候,本人在場。
女人的意思是決定跟老高過日子,但是遭到她家人極力反對。她家裡的意思就是:“人可以帶走,但是要拿出十萬塊錢留給兒子結婚用”。
給我的感覺就是女人在家沒有一點地位,老伴生病好多年花了很多錢,一直都是她打工做泡菜攢下的積蓄,現在老伴走了,還被當商品一樣買賣。
我記憶猶新的是她兒子趾高氣昂說的那句話:“你生了我就得養我,拿不出錢,死也要死在家裡”,一個年紀三十的男子漢,衝著母親說出這番話,真讓人大跌眼鏡。
最後這件事沒有談好,不歡而散。
我也不知道是難過,還是慶幸。
為女人感到可悲,一個人可以不能掌握自己的命名,但是不能被剝奪了做人的權利。
雖然過程不愉快,但結果是好的,因為我知道,就算她嫁給老高也不會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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