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談戀愛是以結婚為目的的,但並非所有人談戀愛談到最後都會結婚,原因可能會有很多,有雙方自身感情問題的,也有父母反對或男方無力支付高額彩禮的。無論是雙方自身感情問題,還是雙方家庭問題、彩禮嫁妝問題,都是無法短時間解決或迴避的問題,多數人也只能被迫接受因此而分手未能領取結婚證的結果。但實踐中卻有很多人根本不存在雙方感情問題、父母家庭問題,卻因為下列這些小細節問題,導致雙方去了民政局也未能領到結婚證。
首先,我國現行法律僅認可異性結婚,即雙方必須是一男一女,不認可同性婚姻。其次,我國現行法律不認可事實婚姻,即男女雙方結婚必須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經民政局依法登記並獲得結婚證後,才屬於我國法律上認可的夫妻關係。
現行《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於辦理結婚明確規定了具體條件,符合相應條件的才能依法領取結婚證,反之,就只能原路返回了。
一、實質條件1、年齡
依據《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男方的法定婚齡為二十歲,女方的法定婚姻為十八歲,男 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才可以登記結婚。
2、自願自由
依據《婚姻法》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是自願結婚,並非父母包辦。任何人均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3、婚姻狀況
我國實行的一夫一妻制,如果男女雙方任何一方已經登記結婚,且並未離婚,則不得在於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反之則構成重婚罪,需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4、身體健康狀況
男女雙方均身體健康,這一條件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對方、對子女、對家庭的負責。依據《婚姻法》第五條規定,如一方患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關係,或是患有性病、麻風病、精神類疾病以及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則應當禁止結婚,不能辦理結婚登記。
5、親屬關係
在我國古代,經常會出現近親結婚、宗族聯絡等現象,但依據現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如果是直系血親、或是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亦或是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表兄表妹等,不得結為夫妻。
二、形式條件1、身份證
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自己親自上陣,不能他人代辦。雙方需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帶上身份證一方面是為了確定身份主體,另一方面是為了確定雙方年齡符合法定婚齡。
2.、戶口本
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需帶上各自的戶口本,一方面是為了確定所去的民政局具備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法定管轄權,另一方面是為了確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都是單身,不存在其他有效的婚姻關係。
3、結婚證件照
部分地區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會提供結婚證件照拍照服務,但也有部分地區是不提供此服務的。如果自己所去的民政局不提供此服務,雙方則需提前先準備好結婚證件照。
4、其他
離過婚的還應當帶上離婚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雙方還需先去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婚前檢查,並向民政局體檢婚前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