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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有時候會遇到這種情況,夫妻一方對外欠了錢,討債公司或討債人找到另一方,要求還錢,如果不還錢就如何如何,甚至不乏一些騷擾和威脅。甚至還有一些人在離婚前故意偽造一些債務……那麼,婚姻期間以一方名義對外的欠債,另一方也也有義務償還嗎?

答案並非是肯定的,要看具體的情況:

出現這種以一方名義對外欠債的,一般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另一方才有義務償還。第一種就是,另一方事後追認了,自願認可。第二種是這種欠債是為了夫妻日常生活而借的錢。

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而且,根據相關規定,當這個個人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後,債權人要想按共同債務去追償,必須自己去舉證證明這個錢是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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