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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把徐志摩那句話,視為愛情寶典。

“我欲在茫茫人海中,尋唯一靈魂之伴侶,得之我幸,不得我命”

諷刺的是,徐志摩把這份情懷給了林徽因時,拋棄了張幼儀,娶了陸小曼。

其實,又有多少人對“靈魂伴侶”這個詞,真正地打心裡敬畏過呢?

金嶽霖一生未娶,簡奧斯汀終身未嫁,他們有資格說:為了愛情,我做過一些努力,雖然最終沒結果,但我去嘗試了。

這才是得之我幸,失之我命。

那些口口聲聲訴說,自己被困在婚姻圍牆裡,又不敢直面內心,只能偷偷摸摸的人,都是懦夫。

他們不配得到愛情,也無法擁有真愛,最終,不過是肉體和靈魂的交錯,一個向其中一個臣服,成為背叛自己的膽小鬼。

如果,你真的渴望得到真愛,那就應該敢於單身,直到遇到那個對的人。

否則,就別碰婚姻,說什麼世俗壓力,讓自己的阿爸阿媽背鍋。也辜負了那個想要跟你白頭到老,一生一世的人。

世間事,無非就是一種選擇,既然迫於年齡、社會壓力,去成了家結了婚,就要擔起責任。愛與不愛,都是一種日子。

如果覺得婚姻枯燥,沒辦法從中得到溫暖的感覺,果斷離開,那也沒有問題。誰也沒權利把誰綁在身邊一輩子。

但就是別吃著碗裡的,戀著盆裡的,那不是花心,是做人品質的問題。

對婚姻現狀不滿,完全可以放過對方,好合好散,還對方一個清白。

可若你既捨不得家庭,又貪戀所謂的“靈魂伴侶”,去發展夫妻以外別的感情,那本身就褻瀆了愛情這麼美好的事物。

況且,情人之間也沒有什麼愛可言,無非就是聊得來,有點話題共鳴,同時又因為無需承擔責任,而感知的某種輕鬆。

把這種感情誇大成“靈魂伴侶”,無非就是在掩飾內心的無序和虛無,魚水之歡而已,歸根結底,只是在為不安分的身體,尋找一個合理的理由。

相形之下,我倒是更佩服那些不愛了就離婚的人,至少他們是真誠的。喜歡你時,想跟你天長地久,不喜歡了,我就離開。否則,也是對你的一種欺騙。

如果網路上流行的段子:

我以前超級喜歡喝奶茶,突然有一天,我就不喜歡喝了。不喜歡就是不喜歡,沒什麼理由。我沒有錯,奶茶也沒有錯。

這樣的婚姻,即便沒能走到最後,雙方也還保留著最初的坦率和善良,後走的那個人也會說:雖然結果不好,但我愛過一個好人,他沒有欺騙我。

這才是品質高尚的人,在面對無愛婚姻時,最勇敢的擔當。

而不是,不愛你了,我也不想毀了自己的生活,可以忍著跟你過一輩子,但是,我也不甘寂寞,去外面問尋花柳,來填補靈魂和肉體的雙向空虛。

更不堪者,僅僅是為了後者的滿足,就可以辜負枕邊人。

所以,請不要再打著“真愛”的幌子,去出賣靈魂了,配不上。

真正內心凜冽,執著於愛的人,首先要做的就是,無愧於人,不愧於心。

能拿得起,也能放得下,不被世俗桎梏捆綁,敢於忍受孤獨。離婚以後,如果沒有遇到對的人,我就堅決單身。

我相信,這樣的人才是在追求真愛,是真的敬畏婚姻,尊重愛情。

在人生一路向前的過程裡,每個人都有可能愛錯過一個人,但是沒關係,認認真真地分手,認認真真地祝福,沒能天荒地老,是緣分使然,無怨無悔。

哪怕是婚後10年、20年,突然不愛了,也能夠及時告訴對方:抱歉,我只能陪你到這了,再跟你生活下去,既是對你的欺騙,也是自我折磨。

這樣的人,是純粹的,果敢的,值得被祝福。

然後,你就可以去過自己想要的生活了,靈魂和肉體,彼此都沒有辜負,也沒讓自己淪落成,一個只擁有簡單慾望的懦夫。

這才是尋愛之路,我們應該遵守的人間規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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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結婚三年被打四次,丈夫一次比一次狠,這次更是骨裂三根
  • 我要求老公多幹活,婆婆卻總替老公做家務,到底是誰的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