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更想看到的,也更應該看到的,是以何種理由、何種規定,由誰,對於正、郭敬明做出什麼範圍和程度的限制。
據報道,12月22日凌晨,瓊瑤、王海林等111位編劇聯名抵制於正和郭敬明。公開信表示,近來,在一些網路平臺、電視臺的綜藝節目,屢屢出現有抄襲劣跡的編劇、導演(於正、郭敬明)以節目導師、嘉賓的面目出現,在節目內外進行話題炒作;呼籲立即停止對這些“劣跡從業者”的宣傳炒作,對相關節目做出修改調整。
眾所周知,於正、郭敬明都曾因為作品抄襲被告上法院並敗訴,但是二人都選擇了只賠償不道歉。這種態度,確實讓人難以接受,當事人也並未向公眾樹立起一個正面形象。而抄襲,觸犯的是同行業者的利益,這些同業者有理由提出反對,表達自己的態度和立場。
的確,像於正這種有抄襲汙點的編劇,卻還能在編劇圈混得聲名鵲起;像郭敬明這樣的抄襲作家,卻還能在出版界混得風生水起,著實讓人不得不去質疑:這樣的行業生態是否出了問題?這次,一百多位編劇集體、公開、嚴肅地聲討,讓我們看到面對怪現狀,沉默終於被打破。
我注意到公開信呼籲的一個要求:“主動拒絕這些有劣跡且不加悔改的創作人,不給抄襲剽竊者提供舞臺,將他們從公眾媒體中驅逐出去。”那麼問題來了,這裡的“主動拒絕”,主語是誰?是哪些機構?有多大範圍?拒絕是一種道德義務還是法定義務?或者說是一種行業責任?
這些問題始終沒搞清,其實才是“泛娛樂圈”的大問題。我向來不贊成動輒封殺一位藝人,因為很多時候的“封殺”或“社死”,沒有清晰的許可權和邊界,它並不是一個法治的思路,而是一種情緒化的迎合。當我們需要限制一個自然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一般有兩大依據:一個是法律法規,一個是行業規範。
譬如,一位足球運動員在足球場上嚴重犯規,一些足球俱樂部或者賽事組織,可以根據自己行業內的明文規定,對他們進行罰款、禁賽甚至結束其職業生涯。但是對於他們的私生活,這些俱樂部和賽事組織一般不做干預,因為他們沒有這個權力,也沒有這個職責。
現在,111位編劇聯名抵制於正、郭敬明,讓我們看到了一種圈內的態度和訴求。但是我們更想看到的,也更應該看到的,是以何種理由、何種規定,由誰,對於正、郭敬明做出什麼範圍和程度的限制。這同樣很重要,因為程序正義也是正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當我們有了這樣一套大眾認可、合情合理合法的制度後,不僅僅是於正、郭敬明,更多的留下過“職業汙點”的人,在特定的行業範圍內,都不得從事營利活動。那個時候,就不是綜藝節目播出後編劇們才去抵制,而是綜藝節目在請他們的時候,就要翻閱相應的規章制度,考慮能不能請。
或許,我們真正應該反思的是,為什麼這些已經被法院判決抄襲的編劇和作家,卻依然受到市場青睞,卻依然有綜藝節目願意奉為座上賓。為什麼在“臉”和“利”之間,他們可以堂而皇之地選擇後者。他們之所以無所顧忌,正是因為行業規則過於模糊、混沌,甚至是空虛。
統籌: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