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娛樂>

岳雲鵬演唱的《五環之歌》為福斯所熟悉,而關於這首歌是否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的爭議一直不斷。近日,“《五環之歌》終審不侵權”的訊息登上微博熱搜榜。如此熟悉的旋律,法院為何判決“不侵權”?為此,記者採訪了該案審判長、市三中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庭長王屹鬆,請他對該案進行了解析。

據了解,歌曲《牡丹之歌》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2018年4月,喬羽將包括《牡丹之歌》在內的一系列歌曲的著作權授予喬方。隨後,喬方將《牡丹之歌》的改編權、資訊網路傳播權、表演權、複製權授予“眾得公司”。

“眾得公司”認為岳雲鵬未經授權擅自將《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後創作成《五環之歌》並用於商演和電影,遂提起訴訟。因不服濱海新區法院一審判決,“眾得公司”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訴。

該案的主要爭議在於,“眾得公司”是否對《牡丹之歌》享有改編權等。對此,王屹鬆表示,首先應界定該音樂作品是否屬於合作作品。“《牡丹之歌》屬帶詞音樂作品,詞曲分別由不同作者創作完成,要認定是否為合作作品,應當看詞曲作者是否是基於合意而創作。《牡丹之歌》創作於上世紀80年代,是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曲,雖由詞曲作者分別創作完成,但他們是基於共同創作意圖進行的創作,表達主題也一致。因此,《牡丹之歌》屬於合作作品。”

王屹鬆進一步解釋稱,根據《著作權法》,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牡丹之歌》的著作權歸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眾得公司”在未獲得曲作者一方授權的情況下,僅憑詞作者授權就主張獲得音樂作品的改編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該公司關於其享有《牡丹之歌》改編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同時,根據《著作權法》,對於“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因此,“眾得公司”雖不享有《牡丹之歌》的改編權,但其經詞作者一方授權,有權就其享有的詞作品改編權提起民事訴訟。然而,“眾得公司”關於因詞曲具有對應關係故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為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主張,不能成立。

改編權是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新作品的權利。“改編雖是一種再創作,但通常應當是利用了原有作品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在內的基本內容。創作空間受到限制,原作與改編作品之間也是有關聯的。”王屹鬆介紹說,從兩者的作品名稱看,僅後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但“××之歌”本身系對歌曲這種作品形式的一種慣常表達。兩首歌對應部分的歌詞中,僅有“啊”這一語氣助詞相同,“啊”字不具獨創性。兩首歌歌詞的立意不同,《牡丹之歌》的歌詞通過讚美牡丹的美麗、頑強,借花喻人,歌頌電影《紅牡丹》的主人公,而《五環之歌》則以戲謔的方式反映了北京的城市道路和交通狀況。《五環之歌》的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因此四被上訴人未侵害《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

  • 《海王》“黑蝠鱝”扮演者跳槽漫威 將主演漫威新劇《奇蹟人》
  • 央爸爸當年的這些綜藝節目,放在今天也是秒殺全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