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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文鳳狀告周星馳一案,法院在23日裁定於文鳳敗訴。

拿不到7000萬佣金的同時,於文鳳還要支付這些年周星馳方面的律師訴訟費用。

而香港的民事訴訟費用,是真的不低。

於文鳳這次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大家看周星馳的電影挺過癮的。

但是他本人這些年卻是甚少出現在公眾面前。

關於他的傳說很多,但是私生活方面的事情,卻很少。

只因他是一個非常注重隱私的人。

但是,再怎麼注重隱私,他被前女友于文鳳告上法庭的事,還是持續了近10年。

這當中,不免就會把更多的兩人的戀愛細節給曝光出來。

而在此案件的過程中,我們根據周星馳的律師提供的戀愛時間表,來梳理一下這段戀情裡可疑的地方。

於文鳳方面,提供的時間線是這樣的:

兩人於2010年3月正式分手,分手前的幾年一直在吵架。分手後還是朋友,她一直幫周星馳打理投資事業。

但是,周星馳的律師文字立給出的說法依據,則跟於文鳳的不一樣:

兩人正式分手時間是2011年的9月,比於文鳳說的晚了一年多。

2011年有三個時間段。

一個是4月的時候,因為於文鳳的房子裝修,於是周星馳就讓她和她媽媽住到天比高12號豪宅裡。

到了7月,周星馳的姐姐上門,卻發現該豪宅已被換了門鎖,而且還被幾個黑社會保安威脅。

過後,於文鳳還打電話跟周星馳哭訴。據她說,哭的原因是念及舊情。

但是,周星馳還是在9月讓她搬離了豪宅,兩人算是正式分開。

在雙方各執的說辭裡,還有一件事,不得不提。

那就是在2010年的7月,也就是於文鳳說法裡“正式分手後”的第四個月,於文鳳被八卦週刊拍到她和廖創生銀行太子爺廖饒城牽手逛街。

直到看到報紙上的兩人,周星馳才知道自己被綠了——“兩人玩完了”!

但那個時候,即使爆出這樣的事情,周星馳認為,兩人還是沒有算正式的分開——因為都還沒有徹底結束!

如果是按照於文鳳的時間線的話,就讓人想不通。

如果說2010年分手了,那為什麼分手後於文鳳還要借住周星馳的豪宅呢?

不可思議的地方,並不止這裡。

當她開始起訴周星馳、以周星馳前任女友的身份登報時,她這幾年還在照顧新男友的兒子。

在前任那裡,展現自己投資女強人的一面,在現任這裡,則是妥妥的賢妻良母形象。

雖然很快發展新的戀情,跟案情無關。

但是,這樣的於文鳳,就會給別人一種心機很深的形象。

回到這次的案件上。

於文鳳想要什麼呢?

是周星馳賣的兩套豪宅的佣金抽成,數額是7000萬(分別是天比高12號、大埔比華利山)。

但是她所給出的證據,綜合來看,都是一份口頭協議。

沒有任何紙質檔案來證明周星馳的承諾給錢。

那周星馳又是持什麼看法呢?

他承認兩人的戀情關係,但對於幫打理投資一事,他坦言“她不喜歡的話,是不會逼她的!”

礙於兩人是戀人關係,所以涉及到買樓的進一步細節,真的是很難說清。

但當初,的確是於文鳳一直陪著他去四處看樓的。

因為就連他姐姐都指出周星馳是一個很注意隱私的人,不喜歡太多人知道他的買樓投資一事。而於文鳳當時肯陪他。

所以一切就這麼順其自然地發生了。

情侶之間,本來就有很多模糊的界限。

但是涉及到財產方面,這種言語的承諾真的不實用。

不然,要法律來幹嘛?

但因為雙方都是名人的關係,特別是周星馳是大導演,而且他的為人,外界一直都是持兩種極端意見的。

有人可能不欣賞這種連朋友都沒有的人,會認為問題更多是出在周星馳身上。

但也有人理解他的這種孤獨。

現在,案件也有了法院裁定的結果。

但是,關於周星馳不夠大方一事,已經被拿出來說事了。

在我看來,如果一個人把自己“封閉”起來,不喜外界一切人與物的話,那麼還是少用主流標準去評判t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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