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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魯豫採訪張韶涵時問了這樣一個問題,“是不是各地都有物業?”張韶涵表示,“沒有那麼誇張,只是喜歡的地方購置了房產。”近年來,張韶涵雖然不在歌壇活躍,據傳她也算是圈內的隱形富豪了,房子遍佈世界各國,還買了一個無人島。想想看,如果在島上建個小別墅的話,生活簡直不要太享受。

談到房子的問題,我也是在離婚之後才意識到房子的重要性。當年遠嫁到千里之外的城市,婆婆家準備好了所有的一切,那時我從來沒有考慮過自己該有房子的問題。直到有一天我和前夫吵架,他憤怒的眼神像要把我吃掉一樣。我的第一反應就是離開這個家,腦海中緊接著又浮現一個念頭,我在這個無親無顧的城市,不在“家裡”又能去哪呢?

離婚後我回到老家工作和生活,一開始是租房子住,面積只有十幾平,每月房租八百。有一次在小區樓下的公告板上看到房屋頂樓出售的訊息,面積三十多點,十五萬左右。那時我就跟自己說,一定要存錢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哪怕面積很小,哪怕是頂樓,只要是我的房子就可以,至少我不會再有無家可歸的無助與失落。

說來慚愧,第二年我就買房了,只不過,手頭的錢不太夠,爸媽幫忙添了一部分。父親跟我說,“你有了房子我和你媽也就踏實了。以後無論發生什麼情況,你都有一個自己的窩可以回。”就這樣,每月該交房租的錢我拿去還房貸,小日子勉強過得去。

我認為,女人應該在婚前有一套自己的房子,房本上只有你一個人的名字,那多踏實、多驕傲啊。何必婚前為了男方的房本上加不加你的名字而爭執不休呢?房本加了你的名字,你是踏實了,人家踏實嗎?換位思考,你會在你的房本加上對方的名字嗎?

男方肯定會說,“還沒結婚就想著離婚的事,你是想好好過日子嗎?”

女人心目中的保障,在對方心目中不過是覬覦而已。

實話實說,我不建議女人在婚前提出這種要求。房子若是男方家全款買的,女方沒有權力加自己的名字。若是房子的首付一人一半,房本寫兩個人的名字沒問題。還有一種可能性,也是當下年輕人經常遇到的情況。

男方在婚前買了房子,每個月都要還房貸,女人婚後可能涉及一起還房貸,但房本上沒有自己的名字,太沒安全感了。

根據《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也就是說,這種擔心完全可以放心了。法律有相關的明文規定,若是離婚時達不成一致,走司法程式好了。有個須知哈,司法程式普遍速度都很慢,要有耐心才行。建議這種情況的話,可以婚前找相關律師詳細諮詢一下,確保萬無一失。

哪個女人不想買自己的房子呢?也要買得起才行啊?我相信,很多女人一定是這樣想的。

既然你有了買房子的目標,朝著這個方向努力就好了。不要做月光女神,養成定期儲蓄的習慣,利用空閒時間多做些兼職。我們當中的大多數人都沒有那麼強大的經濟實力,說買房就買房了。有了想法就要有計劃,計劃之後再行動,行動的效率或許沒有那麼高,可只要保證自己一直在前行,就不會只是望著別人的房子止渴。

一線城市的房價高得可怕,有的人可能工作一輩子都買不起。可是,這並不妨礙你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啊,不在一線城市,相信你心中還有幾個備選的地方,對嗎?把房子當成自己最後的退路也好,投資也好,有了房子的女人總會更踏實、更從容。

很喜歡張雨綺說的一句話,“我看男人的眼光或許不行,但我自己行就行了。”

當女人稍微努力一些就能買得起自己的房子時,還會在乎男方的房本上加不加你的名字嗎?灑脫一點對他說,“在我的房子裡結婚吧,我的房子更大。”

(備註:下面的照片都是我家的自拍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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