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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導演拍的《少年派的奇幻漂流》,你還記得電影裡面那頭老虎吧?最後餓得皮包骨頭。正是因為和這頭老虎共同生存的恐懼,才幫助少年派撐下來了那段日子。

電影中,這頭老虎的名字叫理查德·帕克,很多朋友認為,這就是一個信手拈來的名字嘛,有什麼了不起的,但實際上卻不是。理查德·帕克這個名字在電影中出現,是飽含李安很多深意的。

因為,理查德·帕克這個名字不僅屬於這頭老虎,它還曾經屬於地球上一個真實存在過的一個17歲的少年。我們這篇文章就從這個少年和他的遭遇講起。

故事一

那是1884年,英國有一艘叫“木犀草號”的船開到了距非洲最南端好望角西北大概2600公里的地方,突然遭遇海難,船迅速沉掉了。當時船上有四個人乘救生艇逃生,那條救生艇就是大家在《少年派的奇幻漂流》中看到的那種。

那畢竟只是一條應急用的救生艇,根本沒有儲存多少食物和水。沒過幾天,能吃能喝的東西全部都用完了,四個人漸漸陷入了絕望。

炎炎夏日,在廣袤的大西洋上,周邊根本沒有船路過,誰都不知道死神這回會不會放過他們。就這樣,四個人在救生艇上漂流了十幾天,一直到7月20日這一天。

這時船上最小的叫理查德·帕克的17歲男孩開始生病了。他這一病啊,實際上所有人都明白了,大家的生命到這一天開始了倒計時,因為最弱的那個人已經開始走向死亡的邊緣了。三天後理查德·帕克雖然還有微弱的呼吸,但已經人事不知了。

那剩下這三個人歲數都要大得多,他們就開始琢磨怎麼辦。如果換了你,我不知道你會想出什麼辦法,反正他們想出了一個辦法:這個孩子反正要死了,那就把他殺了,吃了,沒準我們還能多撐幾天,沒準就在這剩下的幾天有船來救我們呢!

事實正如他們計劃的那樣,他們最終殺死並吃掉了那個叫理查德·帕克的孩子。歷史就這麼巧,兩天之後就有船路過把他們給救了,這三個人絕處逢生,就坐其他的船回到了英國。

故事到這裡並沒有結束:

回到英國之後,這三個人沒覺得這個事兒是什麼大事兒,這孩子已經快死了,我們不吃他也會死,我們是在絕境下做出這樣的選擇,無可厚非。於是在海關就把這個事兒給說了。他們這麼一說不要緊,立刻引起了海關官員的震驚。

天吶!吃人吶,你們還殺人啊?這都什麼年代了,這是文明社會。

可震驚之後的難題出現了:這個事情那怎麼處理啊?先逮捕吧!至於他們該不該殺人,該不該吃人,交法庭去判斷。

故事講到這裡,可能很多了解法律的朋友們已經知道了,這就是1884年在英國法律史上非常著名的“海難吃人案”。

三個人的結局

我先說結果吧:最後陪審團、法庭判定他們有罪,接著就判了死刑。

當然在判死刑之前,實際上當時整個英國輿論界已經開始關注這個案子。大量的人說罪不至死啊,換了你你能怎麼樣呢?他們太可憐了,好不容易用一條命換回了三條命,難道我們還會要再把這三條命再殺死?這樣那個孩子不白死了嗎?這樣的輿論充斥了英國的媒體。

果然案子判完之後,英國女王就用她獨享的元首特赦權力把這幾個人給赦免了。雖然赦免死罪,但是要求這幾個人坐六個月的監禁。

故事一暫時就先講到這裡,我請大家先帶著一個問題接下來聽我講第二個故事,這個問題就是:你要是審判這三個人的法官,你怎麼判?

故事二

1949年的時候,哈佛大學法學院有一位叫富勒的教授,他在《哈佛的法學評論》上發表了一篇文章。這篇文章很有意思,它構想了一個虛擬的案件:

假設兩千多年後,有一個叫XXX的國家,在這個國家裡面發生了一個案子。有幾個人跑到深山裡一個洞穴去探險,結果突發地質事故,他們被埋在洞穴裡了。外面的人就只好開始往裡掘進救人。但是因為氣候特別惡劣,地形也不好,導致了幾個營救隊員死亡。
最後人們發現要挖到那幾個人藏身的地方大概還需要十天。在洞穴裡的那些人帶了無線電裝置,他們就跟外面的醫生聯絡。第一次聯絡的時候他們向醫生報告了身體狀況,每個人的血壓、體溫等等狀態怎麼樣。然後他們就問外面的醫生,你們什麼時候才能挖進來?醫生說估計還得十天。然後裡面的人就問外面,我們現在這個狀態沒有水、沒有食物,我們還能不能撐夠十天?醫生說:我必須得說實話,肯定撐不到,然後那頭無線電就沉默 了。
又過了幾個小時,無線電又打開了,裡頭的人說假設我們用抽籤的方法來選出一個人,我們其他人把這個人殺死並吃掉,我們能不能再撐過十天?醫生一聽這個問題就傻了,文明世界的人吃人啊?醫生非常虛弱地回答:理論上你們能撐下來。裡面的人又接著說,我們能不能得到文明世界的允許幹這樣一件事情?這句話一問,外面的人都沉默了。

這個問題沒有人敢回答,說能吃,那這人是你同意殺的。說不能吃,那裡麵人是你殺的。誰都不敢說話,裡面的無線電又沉默了。

幾天之後當救援隊把這個山洞開啟,發現果然少了一個人,顯然是被吃掉了。

這就是著名的後來在法理學歷史上稱之為史上最佳虛擬案件的“洞穴奇案”。這個案子跟我們剛才說的“海灘吃人”案很類似。

接下來我要問大家第二個問題:你能否理解他們的做法?

有罪與無罪的爭論

大家先別說出自己的答案,讓我們先來看看別人對這件事的看法。

當時的很多法律工作者都贊成法院判處他們死刑。道理非常簡單,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有點像咱們國家的那句老話。而且法官就是執行法律的,至於其他的人怎麼看這件事情他們不管。

然而還有一種不同的看法,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有一個叫福斯特的法官。

他說法律只能適用我們文明世界,我們每個人共同生活,彼此聯絡,所以我們要制定法律來規範我們的生活。可問題是當這幾個人被埋在洞穴裡的時候,他還是在文明社會嗎?我認為他們已經回到了蠻荒時代,他們與世隔絕了,他們自己自成一個社會。我們文明社會的那些法律,還能適用於他們嗎?
你如果把他們看作一個單獨的蠻荒社會的話,你會發現,他們幾個人那就是契約。在蠻荒社會,契約就是天大的法,就是法本身啊!如果我們幾個人決定,說我們抽籤,抽籤完了之後我們決定把誰殺了,如果這個人再認賭服輸的話,那他們的契約就是他們社會的法律,所以他們是遵法守紀的啊!我們怎麼能用我們文明社會的法來判斷他們呢?

當我說到這裡,大家的道德觀和價值觀是否出現分歧了呢?彆著急,先來看看我的觀點。

是否可以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去犧牲少部分人的利益?

我不是一個法律工作者,不能從專業的法律角度去評判這兩件事的赦與罰,但我從情感的角度去透視一些問題,還是有幾分自信的。

這兩件事情的本質無非就是犧牲掉小部分人的利益,來換取多數人的利益嘛!只不過他們犧牲掉的是自己的生命。

羅振宇曾經講過一個故事:

他說他當年考駕照的時候上的第一堂交規課,教官上來就先給交規下了個定義,教官說交規不是一系列禁止性的規定。交規的本質是:在城市生活裡的人分享道路的方法。

羅振宇頓時感覺這個定義真妙啊,確實是這麼回事。我們現代人在城市裡共同生活,其實我們都是要探尋這樣的方法,這些方法有一些基本的規則。

為了多數人的利益,我們可以暫時犧牲少部分人的利益,這個話聽起來沒錯吧?這跟在故事一說為了三個人活著可以把一個人吃掉那個道理似乎是一樣,雖然強度不同。

在一個十字路口這邊車多、那邊車少,你說警察先放哪個?當然放車多的了,因為你們那邊人少嘛。

但是,現代生活的倫理恰恰在告訴我們,為了多數人的利益犧牲少部分人的利益,一定是要有限度的,而且是要有規則的。如果是屬於他的權利你根本就不能動,比如說:生命!

本文的參考來自:

《洞穴奇案》 [美]彼得-薩伯

《公正:該如何是好》 邁克爾-桑德爾

《羅輯思維》羅振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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