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大致經過就是鄭姓明星與男友先是有經濟矛盾,然後被男友爆出其隱婚,離婚,代孕,棄養。
眾所周知代孕是被我國法律所禁止的,作為一箇中國公民就不應該明知故犯。可能有的朋友會說,別人跑到外國代孕的啊,又沒違反中國的法律。
如果你非要這樣解讀,似乎也說得通,但是真的是這樣嗎?其實不是這樣的。
首先我們應該明白為什麼在我國禁止代孕,因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們的道德觀念,違揹人倫的一種行為。試想一下,如果這種行為不是被禁止的,社會風氣如何?
只要有錢就可以找個人去代孕,因為這樣自己就可以免去懷胎十月的辛苦,可以免去生孩子的風險。久而久之就會形成一種不良風氣,那樣的社會會變成什麼樣?是要告訴人們有錢就可以為所欲為?
十月懷胎,一朝分娩,卻是為他人做嫁衣,這個作為“容器”的生母難免會有不捨。試問如果這個作為“容器”的生母和撫養孩子長大後臺“養母”爭奪撫養權的話,又該怎樣取捨?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這對於孩子來說不是一種很大的傷害嗎?
法律之所以禁止一些行為,是因為這些行為是我們的底線,底線不會因為我們所在的環境而有所改變。對的事情就是對的,錯的事情到哪裡都是錯的。
正如買車票有人插隊,你不能想著反正這裡允許插隊,你插隊我也插隊。這樣只會讓秩序更加混亂,到了最後完全沒有規律可言。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就應該嚴厲制止,杜絕這種行為,這樣才能維護良好的風氣。
作為父母,我們應該身體力行,努力為孩子做好的榜樣。而不是想辦法鑽空子,給孩子帶來不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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