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鄭爽、張恆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各種社交媒體刷屏。我也借這個熱點說一說這裡邊的法律問題。從網上資訊看,鄭爽、張恆沒有結婚,但是曾經同居過一段時間。雙方存在2000萬元的借款糾紛。還有一對DY所生的子女。網上還曬出了法院判決書。
先說說借款糾紛的事情。首先,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同居關係中,各自的財產原則上還是自己的是原則,只有共同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於共有財產,這是例外。這和婚姻關係是有明細的區別的。婚姻關係中,家庭中的財產先被假定為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這是原則,婚前財產和其他特殊約定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是例外。根據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是非婚同居關係,那麼主張是共同財產的人要舉證。反之,如果是婚姻關係,主張是個人財產的人要舉證。因此,鄭和張之間的借款糾紛,張是完全處於不利的地位。
鄭轉款2000萬元給張,並且在轉款備註中寫明是“借款”。從舉證的角度就已經完成了鄭向張借款的舉證責任。而張主張2000萬糾紛是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這不是借款而是“投資款”,“預支的工資”或者“離職補償款”等等都要自己來舉證證明。張也不是沒有想到這一點,張這方提供了錄音證據,但是錄音發生於張和鄭雙方父母之間,在我上一篇文章裡已經說過,對於成年人來說,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除了贍養繼承關係以外和陌生人沒有什麼區別。所以無論雙方父母說了什麼,都只能是“間接證據”,就和“聽說鄰居……”這種差不多,證明力非常弱,很難以此推翻轉賬備註。張主張2000萬中部分用於和鄭的共同生活中了,在不考慮舉證問題的情況下,如果雙方是夫妻關係,那這部分錢可能就不需要歸還了。但是在同居關係下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就是普通的民間借貸行為,無論用途是什麼,借款一方都要歸還。至於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什麼時候還的問題。根據民法典合同編規定,沒有約定期限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是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的。
現在案子還在二審,張有沒有翻盤的可能呢?張的問題是證據太不充分,過分依賴雙方父母的錄音證據,而這種錄音證據根本無法推翻對方的證據。如果二審沒有新的證據,那幾乎沒有翻盤的可能。所以張的當務之急就是尋找新證據。或者換個思路,如果2000萬真的是投資,而張是受雙方共同投資的公司僱傭的話,可以另案起訴這個公司,要求賠償勞動報酬等。
再說子女問題,這倒比較簡單。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我國DY是違法行為,子女的認定是以生物學標準為準的。民法典規定,對子女身份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父母子女關係。所以張只要有證據證明子女是他和鄭的,就可以透過訴訟要求確認父母子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