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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鄭爽棄養孩子的風波,使得“棄養”這一公共話題進入了人們的視野。

站在鄭爽的角度看, 那兩個孩子就像是燙手山芋,是她想藏起來的“汙點”,是張恆拿來要挾她的“工具”,唯獨不是兩個可愛的小生命。

這次危機,可能是鄭爽人生中遭遇的最大一次危機,而鄭爽及其家人首先想到的,也還是自己的利益。

我其實有點不大能理解鄭爽為什麼一定要“棄養”呢?

當然,如果鄭爽這麼做了,她就不是鄭爽了。鄭爽雖然已經三十歲,但骨子裡還是一個“想一出,是一出”的孩子,並沒有做好當媽媽的準備。

鄭爽一直營銷的是小仙女形象,一旦當了媽,粉絲可能不買賬,她的商業價值可能會大打折扣(畢竟,我們這個社會對女性的審美一直停留在“少女感”層面)。

兩個孩子的出現,只會給她添亂,她是萬萬不可能接手的。

有了鄭爽做陪襯,我突然覺得那些放棄事業去孕育生命的女明星,突然形象變得偉岸了起來,雖然她們只是做了正常人該做的事情。

大S多愛美一個人,平時只吃素,但為了腹中胎兒有足夠的營養,改吃葷。

2016年生兒子的時候,大S已經40歲,據說她因施打過量麻醉藥來降低生產疼痛,導致癲癇發作,住進加護病房,昏迷了十多天,醒來之後還由於身體原因不能打麻藥,每天在病床上疼得沒日沒夜地掉眼淚。

伊能靜生下第二胎的時候已經47歲了,人家也很有錢,但沒想過要代孕。

張柏芝喜歡孩子,和謝霆鋒生了兩個孩子後,第三胎雖然不知道孩子父親是誰,但她把孩子捧在手心。

黃奕夠討厭前夫黃毅清的了吧?她女兒幾乎跟黃毅清是同一個模子印出來的,可她一直把女兒帶在身邊,待女兒很好。

她們只是做了“人”應該做的事情。

二、

比如,你遭遇《半生緣》中顧曼楨遭遇的事情:姐夫強姦了你,姐姐囚禁了你,讓你為他們生孩子。生完孩子,你才在別人的幫助下逃走。有姑娘回答:一定要讓“老公”親眼看著我把那個被強姦所以生下來的孩子剁成肉醬,再殺了他。說真的,在走投無路的情境下,我完全理解你想殺了這種“老公“以及他的所有幫兇的心情。只是,不知道這些人在舉起屠刀那一刻,面對那個嗷嗷待哺的生命,是否真下得去手呢?這種邏輯,說到底,不過就是因為別人不把你當人,所以你也要拿比你更弱小的孩子不當人罷了。你把對別人的恨,轉嫁到了無辜孩子的身上。

《半生緣》中的顧曼楨,恨極了自己的姐姐和姐夫,但是她並沒有把這種恨意轉嫁到了孩子身上。當她看到孩子有難的時候,毅然而然挺身而出,爭取到了孩子的撫養權。

這就是顧曼楨的人性之光。

在棄養這事兒上,真的沒什麼可為鄭爽辯駁的。

如果她是被強姦,那麼,在胎兒三個月之前選擇人工流產,還情有可原。可孩子是她決定要的,找人代孕也是她全程參與的,後期跟張恆的感情生變,她居然想引產,只可惜法律不允許。引產不了了,她就棄養,這真的很自私、很沒人性了。

要知道,人工流產和人工引產面臨的倫理壓力都是不一樣的。人流一般是孕前三個月做的,此時受精卵正在分裂成一個完整、有形但尚未成熟的胚胎。醫學上一般預設這個時間段的胚胎是沒有知覺的。人工引產是孕中後期做的。此時,胎兒有面部表情,會吞嚥,有觸覺,有聽覺,會踢腳。簡而言之,它已經成人形,開始有了人的意識和知覺。人流是避孕失敗的救濟手段,人工引產不是(除非胎兒有重大生理缺陷或危及母體安全)。美國在 1973 年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中做出的判決,確定了“三階段標準”:妊娠第一期(前三月),婦女作決定的自主權;在妊娠第二期(妊娠中 3 個月),為了婦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墮胎,但不能禁止墮胎;在妊娠第三期(妊娠後 3 個月),除非母體有生命危險,為了保護胎兒,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墮胎。

男人決定生養孩子的念頭,應該從射精開始起算,而不是女人懷孕以後才起算。因此,一旦完成射精,但拒不接受“孩子產生”的這個後果,就算棄養。

女人承擔了絕大多數生育職能,因此,她們生養孩子的決定,應該從“胎兒在腹中滿三個月後”(有做人工流產的條件下)起算。一旦孩子在腹中發育成型且健康且不危及母體安全,後期又不要,就算棄養。

而孩子出生之後又棄養,是更挑戰倫理的行為。

像鄭爽這種情況,前期她完全參與生育決定,孩子出生後沒有積極負責,當然也算棄養。

我覺得這真的是人性問題,不關性別。

如果是男人這麼幹,也是很沒人性的一件事情。

三、

我只能感慨:一樣米養百樣人啊。

有人把孩子視為一個嶄新的生命,就會有人把孩子視為承載兩個人基因的工具,接著恨屋及烏。

亦舒年輕時生下兒子,之後再沒看過兒子一眼,並拒絕與兒子相認。

她的兒子蔡邊村十一歲時,是最後一次見到母親。十九年後,蔡邊村成為了香港知名的畫家、設計師,曾去溫哥華拜訪母親,但亦舒拒絕會面。

有意思的是,四十多歲時,亦舒功成名就,生下女兒,視若珍寶。

可以說,兒子是亦舒的意外,是麻煩,是累贅,女兒是才她的“計劃內”,是她的幸運星。

成龍對吳卓林,也算是棄養。

成龍看吳綺莉懷孕後,首先要她打掉。

孩子生下來後,他又不認吳卓林。

他把女兒視為是吳綺莉對自己的報復。

這麼多年來,成龍待房祖名還算可以(雖然不夠盡職),他帶兒子進演藝圈,為兒子吸毒後的後果擦屁股。

吳卓林是成龍的意外,房祖名則是他人生規劃中的一部分、是傳宗接代的人選,所以,成龍厚此薄彼。

張鐵林也是個出了名的渣爹。

他只結過一次婚,跟一個波蘭裔電影人,生下一個混血女兒。一開始,他也只認這個女兒。

與女演員侯俊傑有了私生女後,他拒不認賬。

後來,他又跟女學生訾曉敏生下一個兒子,並發表了千古名言:你們這些年輕女孩子怎麼不能碰呢?一碰就出問題。

為了撫養女兒,從演藝圈退出的侯俊傑開始起訴張鐵林,要求賠償女兒的撫養費,自此張鐵林的連環官司開始。

訾曉敏生下兒子之後,張鐵林覺得自家的皇位沒人繼承,兒子還是得要一個的,就去找訾曉敏搶兒子,訾曉敏也在搶奪兒子過程中意外車禍。往後想要見兒子,她更是被萬般阻攔。

2015年,侯俊傑和訾曉敏聯手上告張鐵林。

最後張鐵林賠付給侯俊傑女兒198萬的撫養費,可是訾曉敏卻一直見不到兒子。而他們之間的事情是否有結果,至今也無人知曉。

私生女是張鐵林的麻煩,私生子則是他家的“香火”,至於混血兒女兒則是她的掌上明珠。

三個孩子,三種待遇。

英達不認跟宋丹丹生的兒子巴圖,卻對和後來的妻子生的孩子“父愛爆棚”。理由也很簡單:前者是累贅,後者是“計劃內老天送Ta的禮物”。

陳沖其實也有棄養行為。早些年她在南寧領養兩個孩子,後來自己懷孕了,就把孩子轉送給“好人家”了。

這個事情,給她的人生帶來汙點,她一度澄清說自己沒有領養過,但很快被民政局打臉。

對陳沖而言,領養的,後來變累贅;己出的,才是香甜的果實。

還有很多父母,因為孩子長得像自己憎惡的前夫、前妻,就把孩子視為孽種。再婚後,與再婚伴侶生的孩子,則被他們視為“愛的結晶”。

但我真的不想純粹從“命運”的角度剖析棄養這件事情。

不該歸結於他們命不好,而是他們的父母沒人性。

以前我曾經跟我媽一起看一個尋親節目《等著我》。很多被棄養的孩子,哪怕遇到了很好的家庭,都會面臨或大或小的心理危機,都想弄清楚:自己親生爸爸、媽媽為什麼要拋棄自己。

黃秋生的父親就是個棄養兒子的渣爹。那時候香港由英國統治,英國人搞了香港本地女並生下孩子後就頭也不回地回到英國的案例,比比皆是。黃秋生的童年過得很苦,他與母親相依為命,生活困窘,顛沛流離,在灣仔地區搬來搬去。小時候,他經常因為自己“中不中,洋不洋”“沒有爹”的身份被霸凌。

功成名就之後,他還想著去尋親,後來得知父親已去世,然後他就認了兩個同父異母的兄長。

他還很孩子氣的說:“我爸爸曾在信裡說,如果我是一個good boy(好孩子),他就會幫我搞定所有的事。我想他覺得我現在是good boy了吧,所以就派兩個哥哥來給我了。”你會覺得這是一個快六十歲的已經當了爸爸的人麼?不,我只覺得他像是一個六歲的孩子,一個急切需要得到爸爸的肯定、鼓勵和關愛的孩子。他一生渴望父愛,到老了都是。

耐人尋味的是,黃秋生後來也模仿了自己的爸爸,棄養了他一個孩子。

同樣經歷的人,還要法國思想家盧梭。小時候他被棄養,長大後他棄養了自己的幾個孩子。

這種家風,也是會遺傳的,影響幾代人。若不夠有覺悟,男孩可能模仿父親,女孩可能模仿母親………這是很不好的一件事。

很多人為鄭爽棄養孩子辯護,實在是因為沒有站在孩子的立場上去考慮這個問題。

現實生活中,男人棄養孩子的現象更普遍,因為生個孩子對他們而言只需要一次射精。這種現象發生得很普遍,人們見怪不怪,有些麻木了。倒是母親棄養孩子,會引起大眾的吃驚、鞭笞。

而我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始終一致:棄養孩子是很沒人性的行為,無關性別。誰有這種行為,都應該鞭笞(無論男女)。

棄養孩子的父母必須要承受輿論甚至法律上的懲罰,我這個立場永遠不變。“把孩子送給合適的人去撫養,也是在做好事”,這是拉低底線。而人類社會的運轉法則就像是圍堵洪水一樣,上面的大堤壩若是守不住了,下面的小堤壩必定會決堤。就像是立定跳遠一樣,你要瞄準兩米開外的位置,才能跳遠跳到一米五。你若是瞄準一米五,那你最終的立定跳遠成績可能是一米二。

“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得乎其下“,這是孔子說過的話。意思是:以上等作為準則來效法,只能得到中等的效果;以中等作為準則來效法,因此只能得到下等的效果;以下等作為準則來效法,就徹底沒底線了。

堅持高底線,你才能收穫一箇中底線的結果。如果你一開始就允許低底線的事情發生併為這種行為做辯護,那麼,人類的行為一定會擊穿低底線。同理,一旦你為“只要把孩子送給更合適的人去撫養,也是在做好事、在為社會做貢獻”做辯護,那麼,原本父母棄養的機率是1%,很有可能因此變成10%。我們沒法禁絕棄養行為,但這個輿論口子不能松,鬆了就是拉低底線。如果沒有道德譴責的壓力,很多人做要孩子、生孩子這個決定就更加隨意化。

鄭爽之所以被譴責,不在於她不愛孩子、不想要孩子,而是在“要孩子”這件事上太過隨意,像是在玩過家家。生孩子不是吃飯,你想吃就吃,不想吃就丟。如果連這個都不能譴責,我真不覺得這社會還有啥希望。

而譴責,並不意味著要逼她接手孩子,這是兩回事。

怎麼就有人不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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