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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娛樂圈爆料不斷,先是鄭爽代孕棄子,接著張碧晨未婚先育,一個大瓜接著一個大瓜。

筆者認為,事情要一分為二看待。一方面,婚育是明星的私生活,粉絲與公眾不必過分關注,無權橫加干涉,生活與藝術也不能劃等號。另一方面,明星沒有特權,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同時作為公眾人物要顧及公眾形象,不能任性妄為。

在此,筆者想說說與此話題相關的四個法律關係問題。

一是婚姻性質:事實婚姻?非法同居?

法律對此有明確的界定標準:第一,男女雙方若具有共同生活目的,屬於事實婚姻,否則屬於非法同居。第二,男女雙方若公開彼此的夫妻身份,屬於事實婚姻,否則屬於非法同居。

根據以上標準,兩對當事人都屬於後者,即非法同居,或者叫非婚同居。因為他們彼此主觀上沒有共同長期生活的目的,客觀上也未公開夫妻身份。

這種關係不同於事實婚姻,不能視同正常婚姻關係來處理對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的,雙方不具有夫妻身份關係,所生子女也為非婚生子女。當事人如果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當然也有例外,除非以下三種情況:一是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再辦理解除;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涉及重婚同居);三是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起訴。

對於張碧晨與華晨宇,是可以透過辦理結婚登記來彌補並結束這種尷尬的非法狀態的。

非婚性關係乃至非婚生育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出現,有它的一定社會背景和非主流價值。但這種關係遊走在法律和道德的邊緣,給社會治理和法律實施提出了挑戰,而且這種關係絕對不止這兩例,也不止出現在演藝界。想必大家都已清楚,官方透過封殺鄭爽也亮明瞭態度。

所以,就象郭敬明、於正等作家,畏於國家對抄襲打擊升級,在新法實施前夕道歉一樣,演藝界近期可能還會陸續爆出這種未婚生育狀態的明星,不管主動承認也好,被動曝光也罷,所有的不正當關係人,都要根據民法賦予的權利與義務,為自己的不光彩行為負責到底。

二、關於代孕:違法?犯罪?

對於代孕,國內是明令禁止不合法的,即使雙方簽署協議達成共識也沒有法律效力。但是,真要追究起來,鄭爽能否獲罪判刑呢?

筆者翻閱刑法條文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未能找到具體的條款依據。在這裡遺憾地告訴大家,代孕行為雖然違法,但還未入罪,是尚處於法律監管真空的灰色地帶。相信透過該事件,國家會在不久的將來進一步修訂法律使之得以規範和完善。

代孕不但違法,而且操作本身會有生命健康危險和倫理道德風險,同時也會衍生一系列的後續問題。代孕出生的孩子,若因健康問題或父母離婚原因,被涉事三方拋棄不管,則有可能涉嫌遺棄罪。因為他們的先行行為使他們具有了撫養義務,有義務且能履行而不履行時,則屬於不作為的遺棄行為。情節嚴重的將會獲罪判刑。

三、關於棄養:違法?犯罪?

對於棄養,筆者認為此說法不嚴謹,從法律上講,應該表述為遺棄。但是,鄭爽是否構成遺棄行為呢?從目前來看,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根據我國法律,父母是子女的當然監護人,不會因離婚而失去監護權。有些人認識上往往有一個誤區,認為夫妻離婚分開了,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就失去了監護權,或者女方不想直接撫養孩子了,就等於遺棄行為,這些想法都是錯誤的。

所以說,鄭爽代孕的孩子不歸她撫養而由對方撫養,不管這個決定是由她提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還是法院判決的,都不能否認她與孩子的母子關係。這是一種無法自棄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不能因為鄭爽不想直接撫養孩子而認定其有遺棄行為。

當然,有錄音證明她曾意圖說服男方將孩子送養。雖然這有違道德觀念,但是,只是停留在語言想法層面,雙方並沒有採取具體行動,所以不能僅憑口頭說說認定為遺棄。並且,即使送人也不能直接認定為遺棄。因為遺棄行為要達到一定惡劣程度(致未成年人重傷、死亡等)才能達到入罪條件,所以想以遺棄罪追究她的刑事責任,幾乎是不可能。

四、關於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監護權?

對於當代社會出現的非婚生育現象,受影響的往往是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那麼國家對此是什麼態度呢?實際上,根據國家法律,對於離婚後(包括事實婚姻關係解除)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監護問題,區分實際情況做出了明確規定。可以作為參考。

先說直接撫養權:一般來說,對於不滿兩週歲的孩子,特別是處於哺乳期的孩子,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如果孩子已滿兩週歲,離婚雙方可協議確定撫養權,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情況判決;如果孩子滿8週歲了,還要適時徵詢孩子的想法,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代孕的兩個孩子還小,按理說,鄭爽是有撫養能力和優先撫養資格的,但是如果她沒有撫養意願,而男方非常願意撫養,法院可根據情況按最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由男方撫養。

不直接撫養一方仍有監護的權利和間接撫養義務。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對子女有定期探望權,直接撫育方有協助義務,具體探望方式時間由雙方協議解決。當然,如果探望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申請法院予以中止探望。二是雖然不直接撫養,但仍需負擔撫養費用。

大家知道,現在的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法律規定對此予以了考量和平衡,也印證了離婚不失監護的理論。規定: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負擔額度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實際上,法律還賦予了孩子以適當的權力。不管歸誰撫養,孩子在必要時都有權向離婚的任何一方提出超出規定費用額度的合理要求。看到這一條,感覺好暖心啊。只是現實中,未成年孩子屬於弱勢群體,既沒有行為能力,又對自己的權利無從認知。這又是一個問題。

不管怎樣,父母把孩子生下來,就是孩子的當然監護人,第一責任人,不因是否有合法的身份關係而影響其權利與義務履行。同時,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任何一方,只想佔有權利、享受身份而有責不履、有能不作為的,另一方可透過法院撤銷其監護撫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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