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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娛圈真的是,一瓜未平一瓜又起,大家表示小板凳都不夠用了。選這個時間爆出這個料,事主一下從緋聞窪地飛昇到道德高地,事主的危機公關團隊這次真的可以加雞腿。當然下班回家途中的好青年們不能只滿足於吃瓜,我們還要從中吸取養分,不然,當小夥伴們聊起八卦時,你只會拍大腿說:我當時都震驚了!而另一位則對未婚生子背後的法律關係分析的頭頭是道,看到夥伴們仰慕的眼神,你才會深刻感受到,“smart is the new sexy”……

未婚生子違法嗎?

首先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屬於私權利範疇。私權利領域有一個大原則叫“法無禁止即可為”,它與公權力領域的“法無授權即禁止”兩相對應。這條原則的含義,完全可以做字面解釋,也就是說:對我等平民,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我去做的事,我就可以放心去做。”既然如此,我們翻遍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通篇沒有找到一條禁止“未婚生子”的規定,那麼,這件事是合法的。

那麼,這個合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呢?

對兩位事主而言,未婚生子並不必然使他們二者之間的關係發生什麼法律上的變化,如果他們不主動選擇同居或者締結婚姻,他們將只會是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是對孩子有撫養義務的兩個人,但他們之間並不會產生其他直接聯絡。

對孩子而言呢?

不但合法,還有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也就是說,不管兩位事主協商決定孩子由誰實際撫養,另一方都應當支付子女撫養費至其成年或者獨立生活時止。該義務不因雙方婚姻狀態的變化而終止,即使將來一方或雙方與他人締結婚姻,也不影響其對孩子教養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而他們將來的配偶,也得接受另一半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去養別人孩子的這個現實。畢竟,做父母,是一輩子的事。

除此之外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請結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這就意味著,非婚生子女跟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包括上戶口、受教育等的各項權利(話說回來,既然孩子可以隨華姓男星戶籍,看來是已經做過親子鑑定了,沒這項程式,派出所是無法給上戶口的),特別是,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也就是說,此次事主雙方,就算將來都各自結了婚也生了子,等百年之時,他/她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都是:父、母、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時,他們的繼承份額是一樣一樣一樣的。

另外,有一些比較前衛的小夥伴可能會提到一個“男性生育權”的概念,不經男性同意,女方私自決定生下或者不生孩子,是否是對男性生育權的侵犯?

從法理上講,男性肯定是擁有生育權的,這是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從司法實踐上來講,我們從網上能找的為數不多的案例可以看出,在男方以“不知情、不同意生育”作為不支付撫養費的抗辯時,法官的做法是——完全不理,更不要提對侵犯生育權提出賠償了。畢竟,主流觀點都認為女性生育,是自主處置自己身體權的行為,如果把這項行為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則存在極大的倫理風險,違反公序良俗。用能聽得懂的話說,男性生育的付出有時只是一場性行為,女性經歷的卻是辛苦的十月懷胎、痛苦而危險的分娩,從成本上不可同日而語,所以當與女性生育權相沖突的時候,男性生育權就……自行繞道吧。

最後,張姓女星的勇敢還是值得尊重的,對自己和孩子負責。祝福她能培養出一個獨立健康的好孩子。在如今相對寬容進步的社會環境裡,我們尊重、理解每一個獨立個體的選擇,但也要告訴年輕女孩子們,請在你的年齡、心智和經濟都達到足夠的成熟程度時,才做出獨自養育生命這項嚴肅的選擇;而且,即使你已經準備好獨自承擔一切,對一個幼小的孩子來說,最大的安全感還是莫過於,看見爸爸愛媽媽,媽媽愛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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