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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女星代孕棄養事件在網上引發熱議,不僅多個品牌相繼宣佈解約,廣電總局旗下期刊也發文稱“不為劣跡者提供露臉機會”。影視劇組或品牌遇見明星曝出醜聞時只能自認倒黴嗎?他們還能怎麼辦?

上述某女星除了被輿論“炮轟”外,還被之前合作的品牌方“拋棄”,可謂“罪有應得”。因為其代孕、棄養觸犯道德倫理底線,還有人認為法律不容。顯然這對女星合作的品牌造成了負面影響,品牌方及時宣佈解約是明智之舉。

但即便宣佈解約,劣跡藝人的行為也給品牌方造成了不良影響,比如打亂了品牌方原來的推廣計劃;再如,之前品牌方為與藝人商業合作投入了大量真金白銀卻未達到預期效果。不過,劣跡藝人違約後,品牌方或能挽回部分損失。

據說,品牌方與藝人簽訂代言推廣合同時,會對藝人違反道德、法律的行為作出禁止性約定,一旦藝人出現違約行為,則要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其中越是知名的品牌,對藝人的“藝德”愈加看重,合同中的違約金便約定得越高。

顯而易見,這是預防藝人違反道德法律的“良藥”,也是市場經濟中約束藝人不良行為的好機制。雖然這是品牌方出於自身利益考慮,但客觀上對於倒逼藝人言行規範起到了積極作用。因為很多藝人的生活與發展都離不開物質基礎。

在這種市場機制約束下,在商業推廣合同上籤約的藝人只有遵守契約約定,才能拿到應得的報酬,也有望不斷續約,還能拿到更多更大的合同。從這個角度來說,如何更好地發揮市場對藝人的約束作用,值得有關方面深入思考。

首先,需要品牌方從多個劣跡藝人身上汲取深刻教訓。這些年來,因吸毒、嫖娼等問題涉案的劣跡藝人不少,這說明娛樂圈藏汙納垢問題比較嚴重,對品牌方而言選擇代言藝人的風險極大,稍有不慎就可能為選擇錯誤付出代價。

要想避免這種風險,既要對擬合作的藝人之前的所作所為進行深入調查,在“藝德”方面有針尖大的誤點或者蛛絲馬跡,就應該堅決排除;也要在合同中對藝人作出更為嚴格、違約金更高的約定,如此才能形成震懾、降低風險。

換言之,從上述某女星代孕棄養事件來看,市場對劣跡藝人的懲罰還應該再加碼。如果與該女星合作的相關的影視劇組或品牌方,以更高違約金約束其行為,或許不會出現代孕棄養這種極為惡劣的問題。所有品牌方應汲取教訓。

其次,其他方面也要聯合懲戒劣跡藝人。比如影視劇組、綜藝節目組等應該全面“封殺”劣跡藝人,至少使其三五年內沒有露臉機會。再比如,國內新聞輿論除了事後“炮轟”之外,最好也讓劣跡藝人在三五年內無出境機會。

藝人之所以變成“明星”,是因為獲得了名與利。如果不珍惜這種“羽毛”,各種演出單位、商業合作單位及輿論就應當“不為劣跡者提供露臉機會”,使起喪失“名利”。只有如此,市場機制才能真正成為制衡劣跡藝人的利器。

現在這一利器還需再打磨。另外,《電影產業促進法》首次把德藝雙馨寫入法律,要求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以及廣電總局檔案提出要切實採取有力措施不為違法失德藝人提供公開出鏡發聲機會,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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