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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作品,特別是早就完成的作品,只要其前邊參與作品本身沒什麼問題,就不應該一起被封禁吧。

首先,任何一個影視作品,都是群體勞動智慧結晶,而且這個群體動不動幾百上千人參與,許多演員投資方的。屬於社會性資源產品,隨便因為某個演員品行出問題就禁播,邏輯上說不通的,而且會給未來文藝創作團隊過大的壓力,各種頭上懸劍走鋼絲繩的感覺,藝術之外不確定性致命風險太大,設身處地想想,這樣如何還可以放鬆下創作出更好作品呢。要是聽任這樣的斬草除根苛刻原則蔓延,也就難怪我們國家無法與好萊塢等等來競爭了,根本就是個自殘自廢武功條款,自己裹小腳。

再,拋開這樣做如上面所分析,會浪費巨大社會資源和打擊國內文藝創作空間不說,從法理角度這樣也貌似缺乏法律依據吧。太主觀隨意了點。實在要這樣幹,也最好出臺個相關法條,讓人提前有邊界感。

只所以想說這個話題,當然是因為最近的鄭爽棄養事件引發的。因為看到幾個媒體分析報道說,這將導致她過去已經播出和未播出影視作品都受影響。本人早過了追星年紀,但也還是前幾年透過家裡其他年輕人刷“微微一笑很傾城”電視劇時候也看了幾集,的確很不錯的,估計繼續播放沒什麼問題,但那些投入巨資和許多人心血的幾部未播放影視作品,估計是沒機會面世了。這是一夥人心血的結晶,是許多人熱情和許多社會資源投入的凝聚物,不能隨便就封禁。這樣是草率而且沒有法律觀念的,要是一個涉及上千人的作品動不動如此毀掉,這該是多麼可怕的事,試問哪個人可以拍胸脯保證自己組建一個數百千團隊後成員可以不出點刑事或道德問題?這是拿聖人條款來約束俗人,拿真空標準約束治理一個各色各樣人等事故的微塵世界。

說到要封禁汙點藝人,本人其實也支援的,以後不準出演影視作品、不能在媒體上再露臉等等,都可以接受,但如果連他們過去參與過的作品一起廢黜,這是不合理,也說不通的。這樣幹,就別指望我們國家的文藝創作可以繁榮了吧。

這個事基本類似於某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主要管理人員觸犯法律或有巨大道德瑕疵之際,要依法依規處理該具體人可以的,但不能變成對公司執行的強行打斷責令破產,這樣會造成一系列的動盪和許多人挫敗感和失業,會讓人視投資文藝創作為危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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