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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蘭克林讀書俱樂部」發了一篇文章《世上沒有明星,只有暗星》,圈裡好多朋友都轉了。

大意是,富書用了某女明星的幾張綜藝照片,被以“侵犯肖像權”的名義告了。

無獨有偶,去年底,「她刊」在《我誇周冬雨衣品好,結果她要我賠50萬》中寫道:

令每個自媒體人毛骨悚然。

針對這裡面提到的「明星團隊本身沒有精力」「原告方100%勝訴」「外包業務」「提成」等關鍵資訊,我做了相應的調查和資源整合,發現「微果醬」早在2019年底就在《一篇文章遭兩次起訴,200閱讀索賠16萬,明星肖像成自媒體侵權重災區》中做過相應報道:

他們同時諮詢了律師,給出了「侵犯肖像權」的標準:

固定的機構,按照廣撒網的形式,合法為明星維權,的確是不錯的「生意」。

生財有道,佩服佩服。

說老實話,這樣的生意,我也接觸過。

他們承諾,給我按照200元/篇的價格來結算。

當時,我諮詢了同行,得到了一個讓我震驚的資訊:

他們一篇文章,可以索賠1萬元,而給我的價格是200元。

對被維權物件來說,他們被索賠1萬元,會以為這個價格是我開的。

法律手段應該是我們維權的最後武器,前期的善意提醒,可以讓更多邊界不清晰或的確無心之失的人得到改過的機會。

然而,直接由第三方公司插手的話:

最終,我沒有授權這家公司。

部分批次生產的遊戲公司,在宣發前期,不會徵得明星同意,而直接套用各種技術合成,讓明星出現在它們的廣告中。

你所看到的“我係渣渣輝”廣告大多如此。

明星們看到之後,有兩個選擇:

二是選擇拿幾百萬的“回扣”,接受代言的現實。

寫到這裡,我突然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因為從法律上講,的確白紙黑字、清清楚楚。

但是從情理上講,卻是一地雞毛、進退兩難。

卻成了投機者們「用資本裹挾人間」的匕首。

也只能安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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