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看到這個標題,你笑了,說明你跟我一樣,都看了羅翔的脫口秀表演。
這個年底,他拿了很多獎,上了很多節目,獲得了很多榮譽,也發了很多言。
以我們這個時代的主流趣味而言,這是罕見的:一個法學家,居然因為本身業務太過紮實、居然因為法律解說得好,可以反串娛樂界。
而且還真的很歡樂。
比如,他年底的脫口秀首秀。第一次登上一檔娛樂節目,卻老道得要命,跟說了不知多少年脫口秀似的,貢獻了很多金句。
羅翔還是那個羅翔。
對於自己參加節目,他說:
「我不會搞笑,我是搞普法教育的。」
「脫口秀也不是法外之地。」
不,他就是來搞笑的,還很成功。
他拿發生在李誕、朱一旦,以及張雨綺身上的事開玩笑,絲毫沒有違和感,也不讓人感覺冒犯。
「李誕問了我一個員工解約的問題,朱一旦問了我一個合夥人退出的問題,張雨琦問了我一個擬定婚前財產協議的問題,一下子把我給問蒙了。」
結尾時,他意味深長地說了這麼一句:
「如果一個人標榜自己遵紀守法,這個人完全有可能是人渣。」
這句話,是最典型的羅翔風格。
他一直擅長的表達風格,就是在我們都熟悉的日常語言裡,輕輕一個急轉彎,拋給你一個認識落差。
當然,如果你想明白了,落差就會變成啟發或者洞見。
脫口秀裡的這句話,就有這樣的轉折:一個遵紀守法的規矩人,卻完全可以是人渣。
為什麼?
其實道理很簡單。因為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要求。一個遵紀守法的人,一輩子遠離牢獄之災,不曾被刑法撕咬,但不等於他就是一個高尚的人。
他可能是你生活裡認識、但絕不想打交道或結交的葛朗臺;
他也可能是一個絕不談原則是非、見好處就上、見壞處就躲的鄉愿;
他還可能是一個表面對你無比溫暖,背後謀算傷害你的答丟夫式(a classic Tartuffe)偽君子;
都不犯法,但可能都很人渣。
道德與法律的關係,被他說得明明白白。
你可能會想,法律就不能把所有的道德都保護起來嗎?
假如法律真的要把所有道德都保護起來,那麼按照羅翔的看法,這「看似善良的願望往往會把人類帶向人間地獄」。
假設你同意要用刑法保護所有的道德,那麼流氓罪就得迴歸,因為女孩子要自重、男孩子要檢點。如果做不到,那就嚴打。
80年代流氓罪嚴打時的情形,羅翔在他的《刑法學講義》裡列舉過一些例子,觸目驚心:
一個男青年給女友拍了些較為暴露的照片,死刑,女青年是共犯,有期徒刑;一青年酒醉路邊小便,流氓罪,15年刑期,還要送到新疆勞動改造。
《刑法學講義》
出版社:雲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0年
投機倒把罪要不要回歸?如果引用社會主義道德觀,根據剝削理論,商人沒有創造價值,如果靠倒買倒賣賺大錢,這不道德,要懲罰。80年代嚴打的做法要不要恢復?
類似當年溫州八大王(「線圈大王」鄭祥青、「舊貨大王」王邁仟、「目錄大王」葉建華、「五金大王」「螺絲大王」「合同大王」「翻砂大王」「電器大王」)這樣的商販,實際上用他們的機靈滿足了社會需求,是不是還得抓起來坐牢?
再想想,如果立法的人有宗教偏好,比如伊斯蘭教,那要把穆斯林的規矩也立法嗎?尤其關於女性的部分?
一旦法律對道德的保護到了這個地步,以至於事實上絕大多數人都做不到,那就等於逼人造假,逼著老百姓說一套做一套,天下將偽君子盛行。用孔子的話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
所以,羅翔說,要把道德當作入罪的根據,那不但法律不會被普遍遵守,而且還會把人間帶入地獄。
那麼,法律尤其刑法,與道德之間的分寸究竟該如何把握?
對此,羅翔在他的《刑法學講義》裡有一個極精妙的說法:法益作為入罪的根據,而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
理解前半句,需要解釋何為「法益」。
所謂法益,就是法律要保護的利益。
關於人類社會刑法存在的意義,有兩種說法,保護法益、懲罰對法益的侵犯,即是其中一種,被稱為「法益侵犯說」;另外一種說法,「規範違反說」,意思是刑法要保護道德規範,當道德規範被違反時,必須懲罰。
這兩種說法,在「法律是人對道德的最低要求」下,其實是統一的。比如不能殺人放火強姦、不能偷盜搶,這既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又是對別人利益的直接野蠻侵犯,所以刑法要予以懲罰。
但既然一致,就更應該強調「法益」,而不宜強調「道德」。
怎麼說?
這就要說到下半句: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
也就是說,道德更好的用途,應該是用來原諒別人。
入罪用法益,出罪用道德。
推理下來的意思是,當一種行為被認定侵犯了「法益」時,不一定要當犯罪對待,因為有可能,這是道德意義上應該容忍甚至鼓勵的。
羅翔舉過一個張三例子。張三性侵一位女生,女生拼命反抗,一腳把張三踹到河裡淹死了。如果從法益角度,張三的生命權被女生侵犯了,女生為了保護她的性權利犧牲了張三的生命權,生命權要大於性權利,因此,按照「法益侵犯說」,入罪用法益,女生犯了故意殺人罪。
但道德上,張三對女生的性侵犯是必須要譴責的,因此女生的反抗在道德上是要鼓勵的,所以出罪用道德,應該用正當防衛豁免女生的行為。
還有更極端的例子。張三被人殺害,但公安機關不立案,他母親將張三腦袋剁下,提著人頭進京上訪,這時她母親構成侮辱屍體罪嗎?
從形式上,構成犯罪。從法益上說,侮辱屍體罪踐踏的是屍體的尊嚴或者相關人員感情的行為,相關人員指的是遺屬,在這個例子裡,恰恰是遺屬出於對張三的情感才去侵犯屍體,法律應當理解這種母子人倫關係,並以之寬赦張三母親的行為。
這也是「出罪用道德」的含義。
在羅翔的觀念裡,法律乃平衡的藝術,如此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將法益與倫理如此統一起來,才是相對完美的折中與平衡。
所以,就這麼一個娛樂節目裡的段子,其實包括了很多深入的思考。
而且說到這裡,其實還不夠深入。
為什麼要這麼小心翼翼的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為什麼要謹慎的限制法律的懲罰範圍?
刑法到底是啥?
也許剛從中學教育走出來的人,會順嘴背一句:...是一個階級統治另一個階級的工具。
或者你是不是會同意這樣的解釋:刑法的使命就是打擊犯罪?
如果你是這樣理解的,那你就要面對羅翔這樣的反問:如果一切都為了打擊犯罪,那為什麼還要辛苦制定成文刑法?
對國家來說,沒有刑法條文,打擊犯罪不是更容易嗎?
沒有刑法條文,並不妨礙國家對犯罪的有效打擊,有了刑法條文,反而限制住國家。從這個角度來說,刑法簡直多餘。
張三年輕的時候曾經強暴過一個7歲的女孩,這個女孩要到28歲了才有勇氣去舉報,張三被公安訊問的時候也承認了強姦,但是已經過去了21年,而刑法裡最長追訴時效是15年(除非犯的罪可以最高判到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那也只能延長到20年),請問怎麼辦?
你會不會恨得直咬牙?用羅翔的表達,是不是應該法官拍案而起,下令把人渣張三拖出去,犬決,這樣才能大快人心?
如果刑法就是打擊犯罪的工具,那這麼礙手礙腳的刑法,的確無法理解為何有存在的意義。
因此,還是要追問: 人類為什麼要有刑法?
羅翔說,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國家。
所以,儘管刑法規範的是犯罪及其刑罰,但針對的物件是國家。因為,不受約束的刑罰權,比犯罪更可怕。
引用羅翔《刑法學講義》原文吧:
刑殺之權是一種由國家壟斷的暴力。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無論哪種政治體制下的國家權力,都有濫用的可能,至善至美的權力只存在幻想之國,世俗的任何權力都不可能沒有瑕疵。
人性有幽暗面,人類並不完美。
國家壟斷的暴力,總是掌握在某個具體的人手裡,當這種權力不受限制時,有可能會給社會造成比具體犯罪更可怕的後果。
所以要用刑法的明確規定,來約束國家的無限權力。這叫「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要用刑法條文,對國家權力做嚴格的約束: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
中國人民熟悉的老朋友基辛格也曾經寫過這樣的句子:
「政治的最根本問題......不是控制邪惡,而是限制正義.」
(The "most fundamental problem of politics ... is not the control of wickedness but the limitation of righteousness.”)
正義要被限制,因為在無限追逐正義的過程中,權力會被濫用。
而權力不被濫用,人民才有自由。
合格的法學家,都要洞察人性的弱點,理解世界的複雜,然後接受有瑕疵的正義。
羅翔當然是一個合格的法學家。
而且,他的語言還非常妙。
他擅長講述世界的複雜場景,講述人性的各種弱點,然後在你認知的邊界,突然轉折,讓你獲得啟迪。
再回到法律與道德關係的例子。
既然法律是是「最低的道德要求」,那麼合理推理是:「道德高於法律」,同時,「法律還應該是道德的」。
你會同意還是不同意?
不管你「同意」還是「不同意」,羅翔都會告訴你,「同意」就不是一個單純的事實問題,而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
只要「同意」,其實就已經帶了價值判斷。
在他一席談的演講裡,有非常有意思的一段發揮。
我們肯定都會同意,我們是人。
但請問,我們憑什麼說我們是人?要從什麼時候開始才算人?
一般都會回答:從出生開始。
那什麼叫出生?
母親懷孕第一次陣痛?還是全部脫離母體?還是嬰兒生產時全部露出?部分露出?
每一種回答都會帶來不同後果。
比如,如果採取「全部脫離母體時才能算出生」,那如果一個重男輕女的父親,在嬰兒出生露出部分時發現是女嬰,不要,掐死,塞回去退貨,這可以嗎?算不算殺人?
還有人到什麼時候結束?是心臟停止嗎?還是腦死亡?
如果心臟停止算死亡;那張三父親已經腦死亡了,但心臟沒停,張三沒錢繼續維持父親的這種狀態,他能不能拔掉生命維持器?如果拔掉了,他父親心臟停止了跳動,請問,他算不算殺人?
世界如此複雜,到處充滿了帶價值觀的偏見。因此,羅翔說,作為法律人,眼中永遠都是價值問題,沒有純粹的事實問題。
法律無法非黑即白,法律只是在各種複雜偏見中找到一個平衡點。
我們也不能用法律承擔對自己的所有要求。
因此,羅翔才要強調:
「法律其實解決不了所有的社會問題,因為法律只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更為重要的是人內心的道德準則。」
他說: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依然需要聆聽康德的偉大教導,我們依然要去思考什麼是我們所敬畏的,我們是不是依然能夠像康德那樣,始終對兩件事情保持敬畏,一是頭頂璀璨的星空,二是心中神聖的道德法則。」
羅翔是通透的。
他踩在我們認知的邊界上,然後又用他幽默的例子與語言,帶著我們再往前走了一兩步。他總能找到合適的語言,用他的專業思考,既把我們的情感與理智的衝突點出來,又找到一個合理的化解途徑。
有時,有了他的表達,竟有一吐為快的代入快感。
他簡直彙集了我們對這個時代的情感訴求。
他自己也有所意識,還在《十三邀》裡用他特有的幽默方式談到:
「當你的一些理論迎合了這些出廠設定,老百姓會覺得,你說出了我想說但表達不出來的話。」
他的「紅」,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情理之中。
以往,人們常覺得法律與自己無關,刑法更是與自己八杆子打不著。
但一次次公共事件的爆發,「杭州保姆縱火案」、「張扣扣案」、各類性犯罪案......
人們逐漸意識到,我們與惡的距離,竟然那麼近;
我們與法的距離,竟然那麼遠。
社會的法律意識在萌發,而公眾的法律常識,仍是空白。
這是羅翔成網紅的必然原因。
換句話說,社會需要羅翔這樣的人。也許沒有羅翔,也會有李翔、張翔,來承擔這樣的普法角色。
但能紅成這樣,能出圈得到各類人群的喜歡,也少不了羅翔的個人魅力在內。
比起硬核的知識點和內容,強有力的邏輯,更加打動人心的,是他那些永遠都有一個「法外狂徒張三」為主角的搞笑段子。
笑與獵奇是一種緩解心理應激反應的方式。「法外狂徒張三」的系列法律段子,本身是一個個悲慘的社會事件或是一些假設的悲劇,但卻能讓人又笑又淚。
這種反差,有時讓人想起《十日談》這本書。
《十日談》這本書,充滿了讓人捧腹和獵奇的故事,但薄伽丘寫作的時候,卻是在黑死病蔓延的中世紀。
時代一片黑暗與絕望,薄伽丘卻偏偏從瘟疫裡得到了啟發,寫出了取樂的段子。
為了躲避瘟疫的年輕人,在廢棄的屋子待了兩週,他們互相講故事取樂。
桑德羅·波提切利的作品《松林中的宴會》,這幅畫描繪了《十日談》中第五日的第八個故事。
比如第三天的第八個故事,有個院長愛上了一個農民的妻子,就把農民囚禁了,等農民的妻子懷孕了,又把他放了做孩子的爸爸。
還有像第四天的第一個故事,一個親王殺死了女兒的情人,並取出心臟給女兒吃,女兒痛苦地用眼淚和毒液浸泡了心臟,一飲而盡。
這樣離奇的故事在《十日談》中比比皆是。根據薄伽丘自己的說法,他這本書說的故事是:
「悲苦到了盡頭,也會湧起意想不到的歡樂。」
羅翔的段子何嘗不是如此。
法外狂徒張三,能帶給人歡樂,其實正是人們在生活中備嘗辛苦。
他今年在B站領獎的時候,對張三道歉,同時又強調,我們人人心裡都有一個張三,我們要控制內心的張三。
人心隱藏著整個世界的敗壞,你無法避免心動,但千萬不要行動。
他有內省。
他的法外狂徒張三火了,他也火了,但他並不那麼樂觀。
在《十三邀》與許知遠的對談中,許知遠問羅翔是否習慣了這種新的、更大的舞臺,他說:
「很多人所謂的被你影響,那只是片刻感動了,最後還是投入到自己以前的生活。」
而當許知遠問到,羅翔是否會認為人們聽他的課,會真正對法律感興趣時,他又說自己「沒有這種幻覺」。
他開玩笑說過,學刑法最崩潰的時刻,這個問題明明講過,你還笑過,但是你就不知道怎麼做。
聽他課的人肯定不乏「娛樂至死」的消費者,雖然是法律段子,也是段子,聽過、笑過就拋在腦後,忘了。
他想告訴人們,法律是什麼,道德是什麼,他也想告訴所有人,讀書有多重要,想為所有人推薦沈家本的《歷代刑法考》。
他的段子是歡樂的,但刑法本身是嚴肅的,其背後是一系列社會悲劇和需要反思的現實事件,而在他以法學家成功出圈到娛樂圈之後,也許對法律精神的社會普及,可以有某種期待?
薄伽丘在瘟疫下為人們帶去了歡樂,但這種歡樂並非只是消減了恐懼,還帶來了觀念的變革。
隨著《十日談》的出版,人們開始反思死亡與生命、愛情與慾望、自由與信仰......
它成為文藝復興最明亮的一抹色彩,使人們廣泛反思過去走過的彎路和產生過的悲劇,並找尋到更為光明的前路。
羅翔與「法外狂徒張三」,是僅僅為人們帶去了「片刻的感動」,還是鋪墊了更長久的法律意識?
還可以觀察,可以期待。
當然,我們不應放棄期待,但也不能過高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