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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圈的網友們

最近上網時總會發現

“肖戰”、“AO3”等熱搜字樣

吃瓜群眾火速聚集

這究竟是啥情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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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底,由於肖戰王一博的cp粉在ao3上發表了一篇以兩人名字為主線的同人文《下墜》,其中肖戰設定為有性別識別障礙的女性,王一博則變成高中生。

肖戰粉絲認為此文影響了肖戰的形象和聲譽,於是大規模舉報該作品和刊登作品的平臺,導致平臺被封,引發大量讀者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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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件發展過程中

很多網友也對同人文產生了興趣

究竟同人文是什麼?

作為普法小編

當然還得多問一句

其中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何為同人文?

同人文,即“同人之名以為文”,來自於日語“どうじん”(音doujin),日語的意思是志同道合的人們。

簡言之,就是在原作的基礎上,把某部甚至某些作品裡的人物放在新環境裡,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從而展現作者對於原作不同的觀念的作品。

由於受眾群體比較多樣,涵蓋了動漫、小說、影視作品、經典名著……不因商業問題影響,不以盈利為目的,更注重創作自由,一度受到了寫作者、讀者的青睞。

可能對於不少人來說,同人文算是一個比較小眾的範圍,但其實我們熟知的不少作品都可歸為同人文。

同人第一案:金庸先生起訴《此間的少年》

在同人文發展過程中,金庸先生起訴江南事件也不得不提。

2000年,作家江南創作了小說《此間的少年》,一炮而紅。該小說使用了金庸作品中喬峰、阿朱、王語嫣、郭靖等66個人物名稱,講述的是射鵰英雄們在以北大為模版的“汴京大學”裡發生的故事。

2016年10月,金庸正式對江南的作品起訴,要求江南和出版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複製、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並銷燬有關圖書。”

那麼在這起案件中涉及到的

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

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

通常來講,著作權侵權的判別比較難。判定一部作品抄襲另一部作品,主要是看它有沒有利用其情節、背景以實現對該作品主人公性格的塑造。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而《此間的少年》雖然借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稱和人物關係,但是將其放置在一個新環境下展開情節描寫,本質上沒有利用金庸作品情節以塑造人物性格,因此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不正當競爭

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所謂“不正當競爭”,是指版權所有者為保護自己作品,對任何有可能造成原作品利益損失的同人作品,起訴其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首先,同人小說既然利用了原作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背景設定等素材,與原作有著一定的聯絡,那麼同人小說的作者和原作者在小說經營市場上肯定是存在競爭關係的;

其次,“非演繹類”同人小說作者如果在未經原作者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原作品中的素材創作作品並商業發行,顯然在主觀上是具有惡意的,不能排除其“搭便車”的嫌疑。

拿金庸的“同人第一案”來說,法院認為《此間的少年》與金庸作品不存在侵權,但在圖書出版和發行領域,與金庸存在競爭關係,違反了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

以真人為原型創作同人文

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界人士表示,以真人,如一些公眾人物為原型創作同人作品,可能涉及侵犯對方的隱私權及名譽權。

第二可能涉嫌侵犯名譽權。以真人為原型,虛構一些情節,在客觀上如果是造成了公眾對真人的一些誤解,從而導致社會評價降低,這個就屬於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如果創作的同人作品中包含淫穢、暴力、血腥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輕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人應受治安處罰,重則涉嫌犯罪,如果傳播色情、淫穢資訊達到一定數量,構成犯罪,行為人應承擔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的,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利用計算機資訊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資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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