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6月初 收到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之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展開調查。到目前為止,我相信大家都非常清楚調查結果了。
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中獲得的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已經納稅,其他的2000萬以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納營業稅以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
范冰冰及其單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企業少繳納稅款2.48億,其中偷逃稅款1.34億
那麼很多人有疑問,為什麼最後她沒有坐牢呢?
最後江蘇稅務局根據相關條令 ,對范冰冰及其單人法人代表的公司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加收滯納金0.33億元。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 ,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的罰款,計2.39億。對其單人法人代人的兩個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0.65億。
其實關於這個問題都《刑法》裡都能找的到答案~
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中規定,只要按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了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已經受到行政處罰,就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第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因為是逃稅的初犯,而初犯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這個條款大家都親切的稱之為冰冰條款。有逃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最新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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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人家冰冰有能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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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就行。一分錢不給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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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抓逃一百次也是初犯,按這個說法是不是殺一百個人被第一次抓到也是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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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切的”稱之為“冰冰條款”
劉曉慶當年沒錢補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