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玲就《你好,李煥英》採訪時表達的瘦成閃電言論,如30億達成沒有瘦成閃電,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賈玲在接受採訪時用達成票房30億將會瘦成一道閃電。
那麼這個可以理解成為一種單方允諾行為。而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般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不過,從正常的理解看,瘦成一道閃電的含義應該是一種減肥行為,而不應該把這個真正的和閃電進行掛鉤。
當然這個也可以理解成是一種戲謔行為,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只是一種自身調侃,電影營銷的一種手段而已。
戲謔行為是一種虛假的單方意思表示。
簡而言之就是吹牛,開玩笑,不能當真。
事實上過去曾有一個類似的著名案例,世界陶王案。
2006年的時候有世界陶王之稱的刑良坤在中央電視臺 《鄉約》節目中表示,如果有人能完成他的絕活五層吊球陶器製作,即可獲得刑良坤藝術中心三層房產及樓內所有財產。
後來一個叫孫震的年輕人苦心鑽研一年成功做出這個五層吊球陶器,然後管世界陶王要錢。陶王自然是不會給錢,於是雙方對簿公堂。
一審法院認為世界陶王的言論是真實意思表示,構成要約從而判決孫震獲勝,世界陶王給錢。
世界陶王不服上訴,最後二審法院改判世界陶王勝訴,因為陶王言論屬於戲謔行為。
賈玲的瘦成閃電言論,比世界陶王這個還離譜一點,屬於更明顯的開玩笑行為,所以認定是戲謔行為更加合理。
最後,即便賈玲處於網友壓力履行約定。難度還是有的,不過是不是常規意義上的瘦就不好說了。畢竟閃電的平均寬度是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