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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贏一詞,出自於某網路遊戲,意思是隊伍裡有一個厲害的大神的話,其他人什麼都不用做,躺著都能贏。將其放到該帶貨文案裡,很容易讓人想到“女性穿了這個內衣以後,什麼都不用做就可以贏得競爭”,性暗示的意味非常明顯,女性網友們對此感到不滿很正常,這句話否認了女性在職場上的努力,把成功都歸於了潛規則。

就算文案沒有問題,選用男性為女性用品代言,也存在法律方面的問題。《廣告法》38條對此進行了規定,廣告代言人必須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才能代言,按照通俗的理解,男性是不會穿bra的,不符合這一標準。就算代言人是女裝大佬或者異裝癖也是如此,因為內衣是功能性服飾,它需要起到承託的作用,男性連基本的生理構造都沒有,怎麼能替產品的真正受眾說出使用體驗呢?

1996年,日本明星木村拓哉代言女性口紅轟動一時,該品牌的唇膏一週內脫銷,代言照片被奉為經典,不少後起之秀競相模仿。我們國內也出現了男性代言女性產品的風潮,從內衣到衛生巾再到口紅,男明星們的照片隨處可見。新《廣告法》裡對代言人的性別問題做了規定,但作用並不明顯,越來越多的小鮮肉成為了女性護膚品的代言人。

究其原因,是因為人們對於“使用商品”這個概念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什麼叫做使用呢?有的人認為,代言人自己經常用,才符合法律規定,還有的人認為,男性買了之後給女性家人朋友用,也符合“使用商品”的定義,甚至還有人認為,用一次兩次就算使用過了。

現在男女平等的呼聲越來越高,不少人認為,應該突破傳統觀念的桎梏,鼓勵男性和女性追求自己想要的東西,而不是活在固有印象的鉗制之下,於是“中性化”經濟蓬勃發展,也給了這類廣告一定的生存空間。舉個例子,在傳統的觀念中,口紅、腮紅之類是女性專用物品,但現如今很多人認為男性也有打扮化妝的權利,是這些產品的目標受眾,代言有何不可呢?

代言化妝品的男明星背後,有著極其龐大的女性粉絲群體,有的人平時省吃省喝,就是為了為偶像買單。某品牌的面膜原本不溫不火,找了選秀出身的男明星做代言以後,一個下午,就實現了200多萬的銷售額,被媒體評價為憑一己之力拯救了一個品牌。強大的帶貨能力,使得品牌方們十分青睞那些女友粉很多的男明星。

和小鮮肉代言女性用品相對應的,是一大批女明星過了40歲,往往面臨著無戲可演、無代言可接的窘境。上了年齡的女性,被隔離在市場之外,就算是有著優秀的作品、強大的實力,也有可能因為年齡被歧視。於是有人表示,自己很反感小男生代言女性產品,這會讓女性被男性的審美所綁架,隱蔽地維持了性別不平等的機制。

廣告是為了讓更多的受眾對產品有所瞭解,為了博人眼球想盡辦法很正常,但是代言人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否則粉絲可能會盲信代言人的言論,給自己造成損失。逆性別代言尤其如此,確定代言人真的對產品或者是服務有深刻的瞭解後,才能讓廣告出現在大眾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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