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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對華晨宇突然發出的訊息感覺到震驚吧。是呀,他與張碧晨之間似乎沒有發生過什麼。這明星圈裡的事情,應當沒有秘密呀。每天誰和誰在一起,恐怕本人還沒有反應過來,已經傳得滿天飛了。可是這個秘密還是讓人有些措手不及呀。不過,兩個人之間發生過什麼已經是過去。本文主要向大家說明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按照現在公開且二人均承認的說法,張碧晨未經華晨宇同意為共生孩子合不合法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二人之間現在看並不是太大的問題。可是在二人的粉絲團體中卻引發了爭議,而且越吵影響越大。那我們看一下,到底張碧晨為華晨宇生子合不合法。

一、張碧晨懷孕並無違法之處

這個提法,可能大家覺得很可笑。可這並不是一個可笑的問題。一個女孩子懷孕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合法的原因,有些則是違法的原因。比如代孕,在我們國家就是不合法的。再比如因為一些侵害行為導致懷孕。再比如拐騙婦女導致懷孕。很明顯華張二人不是這種情形,二人是自願結合,過程並無法之處,雙方對此也沒有任何爭議。

二、二人關於子女生育問題有共同決定權

華張二人生育子女,將產生一系列法律關係。比如說父女關係、母女關係,監護關係。以及二人共同撫養子女的協作關係等。因為這一行為具備法律意義,將對二人產生實質的法律影響。且對二人人身特定利益產生明顯影響,故應二人共同慎重決定。任何一方不應擅自決定。

三、懷孕後,女方雖有聽取男方意見的義務,但事實上享有單方決定權

生育是男女雙方共同決定事務。但女方懷孕後,事實狀態將發生重大變化。懷孕時,胎兒與女方為同一身體。胎兒本身不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此時還不能算是生物標準的人。法律上也不承認其具備人格。在此情況下,對胎兒的處置,很大程度上就是對女方身體的處置。若此時還堅持,生育為二人共同決定事項,而要求女方在不能取得共同決定的情況下不能生育。可能會造成女方身體嚴重損害,且也是對女方人身權利的干涉。

故生育的共同決定,應在最初階段進行,雙方應對有關行為進行協商,併產生明確結果。否則,女方懷孕後,女方人身權利將優先於生育問題的共同決定權利。這是從保護人的最基本權利角度出發,也是從人道主義角度對婦女在生育過程中提供的法律保障。以避免強制生育或強制流產的事情發生。

四、子女出生後,不視為侵犯未同意方生育權,不免除未同意方法律義務

在未經共同決定的情況下,子女出生,其法律地位不受影響。不能將這一生育過程視為侵犯未同意方的合法生育權利,而拒絕承擔法律義務。我國法律對未成年子女有專門的法律保障。根據民法典規定,子女的父母為其監護人,對其承擔監護職責。這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我們看到華張二人對於共同撫養女兒的態度是積極的。這一點是讓人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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