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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我們來梳理下現在政策裡關於劣跡條款的規定吧!

我們首先來看看這張表格整理的部分劣跡藝人名單,見圖一。

接著我檢索了目前相關部門的政策規定,梳理瞭如下政策規定,見圖二。

在這些政策規定裡,我又簡單梳理了一下,見圖三。

據此,我們可以得出,藝人劣跡的行為,基本上分成違法行為和醜聞劣跡行為兩類,而這兩類行為在相關政策規定裡有不同的用語。

最為明顯的是嫖娼和吸毒行為,這兩類是明文規定的行為,而其他行為,如出軌、家暴等,目前尚不明確。

而在相關的藝人劣跡判決中,也正是因為上述政策規定的不同,在對待違法行為與醜聞劣跡行為時,司法也呈現了不同的觀點。

以黃海波嫖娼案件為例,因為其已經被相關政策規定為劣跡行為,因此有關黃海波的兩個案件基本都確定為因為黃海波嫖娼事件導致合同履行不能。

而在蔣勁夫的相關案件中,因為相關政策規定並未有明文規定此類行為,且蔣勁夫最終也未被定罪,在這類案件中,司法實踐中往往不認定蔣勁夫的行為與相關作品無法上線有因果關係。

透過研究一系列的判決書,我還發現:

北京法院和上海法院可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區別,在對待黃海波嫖娼事件引發的合同履行不能案件中,北京法院認定不屬於不可抗力,上海法院認定屬於不可抗力。

我比較過兩個案件的事實情況,對於不可抗力條款的約定基本相似,但司法判決的解決迥然不同。

你贊成吸毒藝人終身禁演納入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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