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中國女性導演趙婷(Chloé Zhao)以其第三部電影長片作品《無依之地》斬獲金球獎。
《無依之地》於2020年上映,該片贏得第78屆金球獎最佳劇情片和最佳導演,是金球獎最佳導演的第一位亞裔女性、第二位亞裔(僅次於李安2006年《斷背山》)、第二位女性(僅次於1984年芭芭拉·史翠珊《燕特爾》)。該片還因獲得了一系列國際電影節獎項而為趙婷贏得廣泛的國際認可。該片在第77屆威尼斯電影節上獲得最佳影片金獅獎,她也成為首位獲得金獅獎的華人女性;同時此前該片還獲得了多倫多電影節人民選擇獎。
根據網路公開資訊,趙婷生於北京,父親是首都鋼鐵公司前總經理趙玉吉,生母是一名醫院職工,繼母是演員宋丹丹。
這位宋丹丹繼女,在宋丹丹的筆下是這樣寫的:16歲才出國,一句英文都不懂的中國女孩。如今趙婷一朝斬獲鮮有華人展露風采的金球獎,獲取讚許一片。據悉,趙婷正在創作的下一部作品將於漫威宇宙合作,成為漫威宇宙下一部商業級大製作《永恆族》的導演。
也許筆者看到問題的角度和很多自媒體號釋出的所謂趙婷國籍問題成疑不同。但是相信很多網友也是非常關心這個問題的,究竟趙婷是怎樣合法留美工作的呢?
兩大簽證類別,多種簽證型別
在美國,有兩大類簽證,即:非移民簽證(Non-immigration visas)和移民簽證(Immigration visas)。
非移民簽證適用於以特定目的為由要在美國停留一段時間的遊客、商務人士、學生或專業工作者。根據美國簽證法律法規的要求,大部分非移民簽證申請人須向簽證官證明,其在自己國傢俱有牢固約束力,並且在短期停留後會離開美國。
移民簽證一般是移民申請的第二步程式。一般情況下,有意移民美國的人士,只有在移民申請獲得美國公民及移民事務局(USCIS)批准後,才能辦理移民簽證。
移民申請應由符合資格的親屬或準僱主向美國的USCIS辦事處提交。申請獲得批准且簽證排期到期(如適用)的個人,即有資格申請辦理移民簽證。移民簽證申請人符合預約面談條件時,美國簽證中心或者美國駐外使團負責移民簽證業務的總領事館會通知申請人。
在這兩大簽證類別中,又分為無數的細分簽證類別來適應外國人多樣化的入境美國方式、入境資格和適用範圍。其中,針對從事藝術工作的人士,在非移民簽證、移民簽證中均有相對應的簽證分類。
傑出人才簽證:O-1非移民簽證
在非移民簽證項下,美國特設了一項O-1類簽證,只發放給特定的職業從業者,包括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中的,具有傑出才能的人。
O-1簽證是1990年美國移民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1990)中首次提出的一種簽證,此類簽證只發放給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中的,具有傑出才能的人,用於赴美工作的一種非移民類工作簽證,從某種程度上來講這類簽證屬於H-1B專業人員工作簽證在優先級別上劃分的產物。O-1簽證沒有年度簽證配額限制,且美國僱主也不需要向勞工部報備或提交背書。
在O-1簽證中又分為兩個類別,分別是O-1A和O-1B類簽證。O-1A簽證適用於那些在教育,商業,科學和體育方面表現出傑出能力的人士;O-1B簽證適用於那些在電影或電視行業或藝術界表現出傑出能力的人。
根據簽證類別的描述,我們可以瞭解到其實O-1簽證的發放範圍以及資格條件方面的限制非常嚴格。首先,O-1簽證的申請人(或稱為簽證受益人)本身必須具有傑出成就或者特殊領域的傑出才能;其次,申請人(或稱為簽證受益人)的美國僱主也必須有能力提供與O-1簽證申請人(或稱為簽證受益人)所申明的傑出成就相符的工作崗位。舉例說明,美國一家知名影片公司聘請一位外國演員來擔任一部影片的主角或者重要角色,就是符合O-1簽證的申請資格和範圍的。
O-1簽證持有人在美國的居留期限根據其需要而定,首次獲發籤證一次性可以簽發三年的有效期O-1簽證;其後每次可以延期一年的有效期;沒有總的年限限制。
除獲得O-1簽證申請批准的申請人本人之外,申請人本人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O-3簽證同行赴美。而作為O-1簽證持有人的助理級人士可以申請O-2簽證赴美。O-2簽證持有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也可以申請O-3簽證同行赴美。此處家庭成員僅限本人的配偶,及21週歲以下的未婚子女。
筆者觀點:根據上述的簽證類別描述,我們可以判斷,若趙婷想合法停留美國並從事電影導演相關的工作,則她可以申請的非移民簽證類別是O-1B類簽證。
*以上結論僅基於美國現行有效及有法可依的非移民簽證類別及趙婷女士的工作背景以及公開資料顯示的個人背景為出發點,基於合理的假想而得出的判定。不代表趙婷女士即是透過該簽證類別赴美並留美工作的。
傑出人才綠卡:EB-1類移民簽證
在移民簽證項下,美國職業類移民第一優先類別是隻發放給特定的職業從業者,包括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中的,具有傑出才能的人。
EB-1類簽證是1990年美國移民法美國移民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1990)中首次提出的一種移民簽證,此移民類簽證只發放給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中的,具有傑出才能的人,用於赴美定居的一種移民類簽證。EB-1類移民簽證是美國基於就業的移民簽證類別第一優先類別。EB-1類移民簽證無須向美國勞工部申請勞工證,可以直接申請移民並獲得綠卡。
每年美國移民局(USCIS)根據《美國公民及移民法案》(INA)分配給全球範圍內的職業移民14萬張移民簽證配額;且INA進一步規定,14萬張移民簽證配額按一定比例分配到職業類移民的每一個優先類別中,其中EB-1類的年度配額總數為職業類移民的28.6%,且包括加上EB-4和EB-5未用完的移民配額。每年每個國家的移民名額限制為7%。如果其它國家的移民名額沒有用完,可以平均分配給移民名額已用完的國家。
目前每年EB-5投資移民已經沒有任何配額剩下,每年EB-4特殊職業移民配額差不多可以剩下3,000張左右,因此目前每年EB1的移民配額為43,000名左右。
EB-1類移民簽證又分為三個類別:
·傑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簡稱EB-1A)(參見美國移民法203(b)(1)(A))
“傑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五大領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並且享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的聲譽與成就,其成就和貢獻在該領域得到廣泛認可的傑出專業人才。這些人應是被認為是該領域中出類拔萃的頂尖人物之一(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同時申請人在獲得傑出人才綠卡後,將在美國繼續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並且其工作會對美國社會的相關發展,帶來極大利益。EB-1A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不需要永久性工作的承諾,申請人也可以自己申請移民。當然,美國僱主也可以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 Professor,簡稱EB-1B)(參見美國移民法203(b)(1)(B))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或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學或學術領域中,取得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的教授或研究人員。此外,申請人還必須在某學術領域中,至少執教或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請EB-1B中的工作經驗。EB-1B的要求要低於EB-1A一些。雖然EB-1B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申請人必須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需要由美國僱主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博士後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諾。
·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簡稱EB-1C)(參見美國移民法203(b)(1)(C))
“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或EB-1C則指那些被跨國公司調任到美國的高階行政人員或高階經理。該外國人須獲得美國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間內,已為在該美國公司的海外相關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樣,EB-1C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並需由美國僱主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EB-1類移民簽證是一種永久居留申請簽證,一般來講在申請人所處的美國大使館駐外使團中授權辦理移民類簽證業務的簽證中心獲得。在獲得該移民簽證後,所有申請人需嚴格按照簽證期限入境美國啟用綠卡。
除獲得EB-1類移民簽證的申請人本人之外,申請人本人的家庭成員也可以同時申請美國EB-1類移民簽證從而獲得美國綠卡赴美定居。此處家庭成員僅限本人的配偶,及21週歲以下的未婚子女。
筆者觀點:根據上述的簽證類別描述,我們可以判斷,若趙婷想合法停留美國並從事電影導演相關的工作,且長期在美國生活,則她可以申請的移民簽證類別是EB-1A類簽證。
*以上結論僅基於美國現行有效及有法可依的移民簽證類別及趙婷女士的工作背景以及公開資料顯示的個人背景為出發點,基於合理的假想而得出的判定。不代表趙婷女士即是透過該簽證類別赴美並留美工作及居留的。
能力優先,有法可依的傑出人才類簽證及綠卡
傑出人才簽證和傑出人才綠卡都是美國簽證系統裡發放給特定職業的從業人士的,且都要求獲得者必須是擁有傑出才能的。因此這兩者在法律依據方面具有非常高的相似之處。
·傑出人才簽證O-1簽證的法律依據及解析
1)申請O-1簽證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
INA§101(A)(15)(O);
8U.S.C.§1101(A)(15)(O);
8 C.F.R.§214.2(O)(1);
22 C.F.R.§41.55。
2) 具體申請資格有相應的規定:
(1) 科學,教育,商業和體育界的傑出才能人士(O-1A類簽證)
對於這些領域的傑出才能人士來說,他們必須能夠證明自己在本領域內是頂尖的人才。獲得過國際性的重要獎項是一個重要的證明途徑。但如果沒有獲得過這樣的重大國際性獎項,就需要滿足以下9項標準中的其中三項才可以申請傑出人才簽證O-1A類:
① 獲得國家級或者相對影響力較小的國際性獎項
② 屬於本領域內由國際或國家級專家認可的著名團體成員
④ 曾經擔任過本領域內其他人士的作品評審/評審委員會成員
⑤ 在本領域內做出過學術領域內,或者商業上的重要貢獻
⑥ 在專業期刊上或重要媒體上發表過從業領域相關的文章
⑦ 在知名組織舉辦的演出活動中參與過演出
⑨ 其他證明傑出成就的材料
(2)藝術、電影、電視界的傑出成就人士(O-1B類簽證)
在藝術界,該傑出成就人士必須證明自己在本領域內已經獲得了非常高的聲望。這就意味著在本領域內他獲得了很高的成就,且業務水平和技能明顯高於普通從業者的平均水平,這些成就和能力使得自己的藝術界可以被稱為著名人士或者領軍人物。
對於電影、電視界的傑出成就人才,同樣要證明自己的業務水平和技能明顯高於普通從業者的平均水平,且自己在本領域內是傑出的、著名的人士或領軍人物。
在這一類別中,電影、電視界的傑出成就界定會比文藝界的界定在某種程度上更為嚴格。相同的是,電影、電視界的傑出成就人士也需要證明自己曾經獲得過一些國際級的重要獎項,或者獲得過一些重要獎項提名,如奧斯卡獎、艾美獎、格萊美獎、金球獎等等。
但如果沒有獲得過這樣的重大國際性獎項,同樣需要滿足以下7項標準中的其中三項才可以申請傑出人才簽證O-1B類:
④ 在演藝界獲得過商業上、藝術上的成功,如票房記錄、發行量、收視率、影像記錄等相關資料
⑤ 獲得過本領域內知名組織、專家或權威機構認可的成就
⑥ 在相關行業工作,並有高於同業人員的報酬
⑦ 其他證明傑出成就的相關材料
·傑出人才綠卡EB-1類簽證的法律依據及解析
根據前述的介紹,我們僅解析符合EB-1A類的移民簽證事項。
根據美國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203(b)款(1)條(A)項的定義,“傑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簡稱EB-1A),又稱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專業能力,在其領域中為數不多的頂尖人物之一(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這類移民簽證的發放範圍僅限於從事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等領域的人士。
1)申請EB-1簽證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
INA§203(b)(1),8 USC§1153(b)(1);
INA §203(b)(1)(A),8 USC§1153(b)(1)(A);
8CRF§204. 5(h)(5), 8CRF§204. 5(h)(4)
2)具體申請資格的界定
居住在美國境內或境外的外籍人士都可以申請EB-1A,只要他們符合美國移民局規定的如下兩個方面的衡量標準即可:
A、申請人“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等領域裡具有傑出的能力,得到廣泛認可,取得很高成就,並且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的聲譽與成就”;
用這種標準來衡量“傑出人才”, 申請人只需證明他/她曾獲得過一項以上的國際級的重大知名獎勵,僅憑此項國際知名獎勵,無須提供其它證據,即可滿足傑出人才的標準,輕而易舉地移民美國。至於什麼樣的國際獎項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移民法並無確切定義或具體標準。一般來說,諾貝爾獎、奧斯卡獎、奧林匹克獎牌或獎盃,或國際重大發明創造,則可被接受為重大國際知名獎勵。
B、申請人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傑出能力與成就。
並不是只有獲得諾貝爾獎或奧林匹克獎之類的重大國際知名大獎的人才算是傑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種相對寬鬆的衡量標準,雖然沒有獲得過重大國際知名大獎,如果申請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規定的以下十條標準中的任意三條,也可以申請傑出人才移民。
① 榮獲獎項(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Award):是否獲得過全國或國際性的獎項
② 協會認可 (Invited Membership):是否為專業協會的成員,並且該類協會是有其領域內的國內或國際專家評定會員
⑦ 作品展覽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是否舉辦藝術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⑨ 同行高薪(High Salary):是否擁有高薪或其它優厚待遇
⑩ 商業價值 (Commercial Success):是否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可透過票房收入、影片、錄音帶、錄影帶、DVD等的銷售量證明)。
透過對比我們可以發現,對於相似度極高的傑出人才簽證O-1類非移民簽證以及傑出人才綠卡EB-1類移民簽證來說,兩者的區別也是非常明顯的:首先,O-1簽證只是一種特殊的非移民類工作簽證,與綠卡沒有直接關係。其次,O-1簽證對於申請人的僱主有嚴格要求;第三,O-1簽證對於申請人所從事的工作專案也有特定都要求;第四,從難易程度上看O-1簽證較適合於無法直接符合EB-1類移民簽證資格的人士,可尋找到短期的僱主從而申請O-1簽證。
影視圈的移民熱潮,綠卡≠入籍
影視圈裡移民拿海外身份的人不在少數,這已經不是什麼秘密了。
這是一條著名導演賈樟柯的微博截圖:
據公開資料顯示,曾經獲得過美國移民身份的華人影視圈人士絕非少數,例如李連杰、陳凱歌、李安等人;而全球範圍內的知名人士獲得美國移民身份的也大有人在,例如知名喜劇電影演員金·凱瑞、前加州州長阿諾·施瓦辛格、前美國第一夫人梅拉尼婭·特朗普等。而後者正是由於在一項調查中由其律師披露的基於美國的傑出人才綠卡申請到了美國綠卡並在之後入籍美國。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移民了就等於這個人不是中國人了。
這是一個非常狹隘的理解偏差。
判斷一個人是哪國人,要看他持有哪個國家的護照。通常,移民獲得的僅僅是另外一個國家的綠卡(即永久居留權)或臨時居留權,並未獲得該國家護照。
網友說,娛樂圈更像是一個修羅場。一朝成名天下知。
現實嗎?很現實。
也有網友說,那些成功人士都紛紛移民了。
在趙婷獲獎訊息確認後不到24小時內,關於她的國籍成疑話題已經甚囂塵上。
重要嗎?不重要。
因為各個國家都在做招才引智的移民規劃政策。
我們也在做這樣的動作,比如加入中國國籍的馬術運動員華天;比如廣東恆大的知名足球運動員埃爾克森·德·奧利維拉·卡多索,他的身份證名稱艾克森(Ai Kesen),是巴西出生的中國籍職業足球運動員,司職前鋒。
我們更樂於看到的,不應該是華人在世界電影業和電影工業強國美國所向披靡的身影麼?
(加美財經專稿,抄襲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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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小浣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