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最近都看到了#絲芭稱黃婷婷違約進行演藝活動#這條熱搜,很多人都很惋惜黃婷婷沒有解約成功,依然要回公司絲芭傳媒履行合約。不過既然這是判決,也只能尊重法律了吧。但我們還是從公佈的判決書中發現了一些有意思的事情。
在判決書中有這樣一段話: 在演藝規劃上,從2013年簽約以來,公司共為黃婷婷提供主演電視劇7部、電影3部、綜藝26場、商業代言30餘場、商業活動演出23場、演唱會12場、音樂單曲18張、音樂MV拍攝23支、參與劇場公演300餘場、微博粉絲1,005萬、獲得支付報酬8,998,125.50元。
很多吃瓜群眾表示很吃驚,畢竟對於大眾來說,黃婷婷並不是一個知名的偶像,從公開作品看實力也不算突出,竟然能夠賺到900萬。
但還有很多人表示,在娛樂圈中,有7部電視劇、3部電影的情況下,賺900萬真的不算多,畢竟對於很多大牌藝人來說,一部戲賺幾千萬是非常正常的。有的藝人前幾年甚至能夠片酬上億。
但事實上,國內藝人收入還是集中在金子塔尖的那些藝人,《隱秘的角落》中頗受好評的演員張頌文透露自己以前的收入在老家買不起房,著名導演於正也說自己旗下很多年輕的藝人每年的片酬只夠支撐生活,從這點上來說,黃婷婷的900萬收入似乎並不算少,而且她還年輕,剛剛只有28歲。
既然賺了這麼多錢,為啥黃婷婷還是要解約呢?我們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到,黃婷婷認為是公司對她的分成比例不夠合理。但法院的審理意見認為,“現黃婷婷方對於已經分配過收入的演藝活動以被告在反訴中提出的分成比例要求重新分配,缺乏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其實在近年來愛豆們的解約糾紛中,大部分都是對於收入狀況的不滿。粉絲普遍也覺得愛豆這個行業吃的是青春飯,出名要趁早。但是從近幾年法院的判例中,更加主張保護“文娛市場的穩定”。因為經紀公司為培養一個藝人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如果每個愛豆都在成名後選擇解約,那將沒有公司願意自己培養藝人。
而從粉絲的表述中,也可以看出黃婷婷在團期間資源的豐富程度,可見公司對她培養的用心程度。
其實解約都是大家彼此之間的觀點出入,並沒有實際的對錯之分。也希望所有解約的藝人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和經紀公司理性溝通,不要貪圖一時之便,釀成更大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