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騰訊影片獨家播出的《創造營2021》綜藝節目中,五個風格不同的訓練生表演了同一首歌曲《永不失聯的愛》進行battle,完美展現了不同嗓音的魅力。該歌曲的搜尋量在網易雲、QQ音樂等音樂播放軟體中穩居第一,可以說是2021年開年最火爆的歌曲之一了。
在該首歌曲的battle中,訓練生張星特使用了訓練生俞更寅演唱時使用的伴奏,而訓練生甘望星選擇無伴奏清唱。But,你以為用別人的伴奏和清唱就不算侵權了嗎?對於這兩位的表演,節目製作單位後期還是要和著作權人進行溝通,向其支付版權費的!
相信各位創始人在pick喜歡的小哥哥、小姐姐時,一定有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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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第38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首先,在綜藝節目中翻唱他人歌曲,主要涉及對原作品的演繹、改編等,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其次,綜藝節目屬於商業節目,節目製作方錄製該節目、製作錄音錄影製品在影片網站上傳播,涉及到現場表演和廣播訊號的輸出。
因此,表演者在節目上表演翻唱作品時,若並未對原作品進行明顯修改,整體上保留了原有風格和完整性,需要取得表演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許可並支付報酬;若對原作品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與創新,使得表演作品與原作品有較明顯的區別,則構成改編作品,需要取得改編權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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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我的idol應當如何正確使用他人作品呢?
我國《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第53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翻唱者在商業性演出中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取得許可並支付報酬;有組織的演出則通常由演出組織者取得授權並支付報酬。目前國內幾檔訓練生節目對於正式比賽期內的非原創音樂的使用,都會由節目組負責專門對接版權的團隊做統一結算。支付一個作品的版權費用,製作方至少要獲得詞、曲、表演者等多項著作權人的授權,萬一遇到多個作者,或者著作權已經部分出售、獨佔許可使用的情況下,將是一項浩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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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音樂使用量或者購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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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版權越來越受到重視的今天,權利人、使用者、製作方以及傳播平臺等各方主體並不應站在對立面,應當多進行溝通、協調、作出適當讓步,這才是版權許可、合作領域實現互利共贏的關鍵所在。實踐證明,綜藝節目中的翻唱歌曲讓那些經典老歌和傳唱度較低的歌曲,可以再次被賦予新的靈魂、變成熱門音樂,把這首歌曲的價值發揮到最大,何樂而不為呢?
撰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