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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30日,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誹謗一案。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援公訴,郎某某、何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0年7月7日18時許,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餘杭區良渚街道某快遞驛站內,使用手機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遞的被害人谷某某並將視訊釋出在某微信群。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微訊號冒充谷某某與自己聊天,後夥同郎某某分別使用各自微訊號冒充谷某某和快遞員,捏造谷某某結識快遞員並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微信聊天記錄。為增強聊天記錄的可信度,郎某某、何某某還捏造“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訊、圖片。同月7日至16日間,郎某某將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數十張及視訊、圖片陸續釋出在該微信群,引發群內大量低俗、淫穢評論。 之後,上述偷拍的視訊和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被他人合併轉發,並相繼擴散到110餘個微信群(群成員總數2萬餘人),引發大量低俗評論,多個微信公眾號、網站等對上述聊天記錄合輯轉載推文(總閱讀數2萬餘次), 影響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後,郎某某、何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承認前述事實。公安機關對郎某某、何某某行政拘留,併發布警情通報闢謠。 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經多家媒體報道並引發網路熱議,其中僅微博話題#被造謠出軌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閱讀量就達4.7億、討論5.8萬人次。該事件在網路上的廣泛傳播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擾亂網路社會公共秩序。 案發後,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對被害人谷某某進行了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於尋求刺激、博取關注等目的,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造成該資訊被大量閱讀、轉發,嚴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權,影響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經濟損失,社會評價也受到一定貶損,屬於捏造事實通過資訊網路誹謗他人且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誹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鑑於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並非僅僅對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響,其物件選擇的隨機性,造成不特定公眾恐慌和社會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誹謗資訊在網路上大範圍流傳,引發大量淫穢、低俗評論,雖經公安機關闢謠,仍對網路公共秩序造成很大沖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公訴機關以誹謗罪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符合法律規定。 考慮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能主動賠償損失、真誠悔罪,積極修復法律關係,且系初犯,無前科劣跡,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群無重大不良影響等具體情況,法院對公訴機關建議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及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採納。 法院當庭宣判,分別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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