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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游新聞報道,陳小春與某公司簽下51萬元的合同,結果三場直播後只賣出了500元,本來覺得這只是一件趣事,可能是負責推廣的公司沒有做到位,隨之商家便一紙訴狀將負責推廣的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終勝訴返回了商家41萬餘元的服務費。

陳小春帶貨僅賣5000元是真的嗎

從廣州市中院的這份民事判決書中看到,陳小春和網紅的幾場直播帶貨,不僅沒有預想的火爆,反而是銷售寥寥,可以說是“花錢買了個寂寞”。對於花錢請明星、請網紅的公司來說,自然感到“錢花得不值”,付出51萬元竟然只換來5000元銷售額,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法院依約判決直播推廣協議公司返還41萬餘元服務費,為商家減少了實際損失,但靠明星直播帶貨僅賣出5000元這樣的結果,頗值得一些企業反思。

最後怎麼又退41萬

在實際直播執行中,主播甲、主播乙、網紅丙的直播場次均為1場,陳小春直播1場後,因涉案商品沒在直播間上商品連結導致下架,需要陳小春補充直播1場,但陳小春本人未能直播,而是由其助理代替陳小春補播,助理補播的效果顯然不能等同於陳小春,且陳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約定的流量主播,故應視為陳小春直播不成功。綜上,傳媒公司實際安排直播成功共計3場,但合同約定應直播16場,故某傳媒公司嚴重違約。

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按摩器公司選擇按照未能直播的場次比例退款合理,即傳媒公司應向按摩器公司總計退還服務費418437.5元(515000元*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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