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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不少編劇、導演、演員等廣播影視從業人員因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他們的行為觸犯了法律法規、敗壞了社會風氣,尤其是作為社會公眾人物,損害了行業形象,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對廣大青少年健康成長尤為不利。

這些娛樂圈演藝人員的個人私德或違法事件頻出,與之相對應的是偶像明星高收入印象,因此更讓整個行業備受社會大眾詬病。

說到劣跡藝人,我們應該要有一個標準,什麼是劣跡藝人,按照有關部門的文件來看,劣跡藝人是指從事過違法或有不道德行為活動,且被公檢法證實和被社會曝光的藝人。2014年有關部門有明確的封殺劣跡藝人的通知,對有“吸毒”、“嫖娼”、“偷稅”等不法劣跡的藝人影視劇作品進行禁播處罰。

而實際禁播處罰的時候,劣跡藝人參演的影視綜藝作品,是否應該一刀切方式全部下架或禁播呢?

個人認為應該以實事求是、按照時間節點區分來處理劣跡藝人參演的作品:

第一,對劣跡藝人事發時已經上線播出的作品,不應該下架

第二,對劣跡藝人事發時已完成拍攝但尚未播出的作品,不應該禁播

現在影視劇的製作週期和播放週期都很長,所有影視或綜藝作品製作人不可能能夠知道藝人的所有行為,不可能背景調查個人隱私,或者控制藝人未來的行為活動。因為現在劣跡藝人事發,而禁播在事發之前已經完成拍攝的作品,是對投資者權益的侵害。

第三,對劣跡藝人事發時尚未完成拍攝的作品,應該禁播

實事求是按照時間節點來區分,主要是以劣跡藝人事發時間點來界定區別對待,事發時尚未完成拍攝的作品,應該禁播,一方面可以讓投資者、合作者及時止損,另外一方面劣跡藝人不法或不道德行為活動與作品拍攝活動同步,時間關聯合情合理。

第四,對劣跡藝人事發之後準備參演的作品,應該禁播

事發時劣跡藝人還有列入參演計劃的作品,應該禁播。同時,也要禁止劣跡藝人未來準備參演的作品播放,這樣才能封殺劣跡藝人未來複出的妄想。

如果一刀切方式全面下架或全面禁播,最終損害的整個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讓整個行業風險不可預測、不可控,最後就是整個行業的衰落,年輕人失去就業機會。

總之,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的劣跡,而否定所有人的勞動成果,無論是在行業運作的邏輯道理層面,還是在作品產權、投資者保護的法律層面,都應該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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