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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私人影院未經其許可擅播電影《黃金時代》,優酷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為由,將北京金運玖慕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雲樂迪視聽技術有限公司、北京網尚數字電影院線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認定金運公司侵害了優酷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判決金運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萬元。

案情簡介

原告:三被告未經許可,擅播其授權的影片

原告優酷公司訴稱,其經授權享有電影《黃金時代》的獨家資訊網路傳播權,三被告共同經營的雲樂迪私影匯未經其許可,通過以電子裝置為終端的資訊網路向社會公眾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務,侵害了優酷公司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餘元。

被告金運公司辯稱,雲樂迪私影匯由金運公司獨立運營,與其他被告無關;金運公司播放涉案影片的行為涉及的是放映權控制的行為,而非資訊網路傳播權,優酷公司不是涉案影片的放映權授權方,不享有涉案影片的放映權,故金運公司未侵犯優酷公司的相關權利;涉案影片點播收入不高,且均已停止點播,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金運公司播放涉案影片的行為是受資訊網路傳播權控制的行為,還是受放映權控制的行為。

在確定金運公司行為性質時,法院考慮到:第一,公證人員選片、付費並進入觀影房間後,無需進行任何操作,涉案電影即可直接播放;

第二,雲樂迪網站中,點播影院的商業模式介紹載明“每個點播影院約有20-30個點播影廳,可同時在上千萬個影廳播放數萬部3D高清電影,取得了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第三,金運公司自認其所有的影片都存放在本地伺服器,由播映機通過內部區域網呼叫本地伺服器上的資料,並解碼顯示到投影儀輸出畫面。綜合上述因素,法院認為,金運公司通過內部區域網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涉案影片的行為是資訊網路傳播行為,應受資訊網路傳播權控制,並非是受放映權控制的行為。

金運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雲樂迪私影匯西直門店中通過內部區域網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務,使不特定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影片,侵害了優酷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金運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金運公司提起上訴。

法官釋法:隨著文化消費多元化、私人服務定製化趨勢日益突顯,以私人影院、迷你影吧、主題影院等形式出現的營利性電影放映服務場所逐漸進入福斯視野,並受到年輕消費群體的青睞。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也於2017年起也陸續釋出了關於規範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經營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通知,加強對這類營利性場所的行政管理。

私人影院在提供影片播放經營中,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即在於未經許可播放影片侵犯他人著作權問題,涉及到的著作權具體權項主要是放映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

市場中,私人影院播放電影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放映機、幻燈機、幕布等技術裝置播放影片,這種方式相對傳統;另一種則是類似於本案中的提供方式,藉助於影院的區域網供消費者進行點播,不同的提供影片方式也分別受到不同權項的控制。

本案中,金運公司主張其播放涉案影片的行為應受到放映權的控制,但是沒有對其放映影片的技術裝置和放映方式進行舉證,且自認是通過內部區域網的方式,將統一儲存在總伺服器中的影片進行分別投放,即使用向公眾開放的區域網絡提供影片,屬於資訊網路傳播行為,應受資訊網路傳播權控制。

本案為私人影院經營者這類新業態中的市場主體敲響警鐘,提示經營者在創新經營的過程中要注重規範化經營,樹立尊重版權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在合法、規範經營的基礎上促進文化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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