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在國內,當前電影行業生態下,演員片酬佔製片成本比例較高。因此,電影行業內出現了一種“押片”現象,即某演員受負面新聞影響,形象受損、片酬大幅下跌時,用其擔任主演,演員負面影響消除後,上映影片大幅獲利。但“押片”並非穩賺不賠,於是,在風險承擔過程中糾紛便隨之產生。
【案情介紹】
2014年,某文化傳媒公司與某電影公司簽訂投資協議,投資拍攝一部以某負面新聞纏身的男藝人為主角的電影,兩公司投資所佔比例為10%和90%。因受負面新聞影響,該男藝人當時片酬跌至谷底,電影拍攝成本大大降低。兩公司期待男藝人負面影響消除後,上映該電影獲利。電影公司與電影稽核方多次溝通,均得到“將電影送審尚有不能過審風險,建議適當往後押,待風向轉好後再送審”的答覆,故未將電影正式送審。
後文化傳媒公司將電影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投資協議,按投資比例扣除已發生費用後,退還尚餘的投資款並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文化傳媒公司訴訟請求。文化傳媒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雙方均具有投資電影的行業經驗,在聯合投資協議中對影片送審的時間、方式以及相應後果未作約定,且文化傳媒公司在影片開機時亦知該男演員參演,對使用其作為演員的風險應為明知。雙方應當預知使用該男演員可能導致影片不能近期上映,故雙方對於涉案影片在較長時間內不能取得發行許可證,負有較高的容忍義務。儘管涉案影片拍攝完成距今已有5年,電影公司未實際送審,但電影公司所陳述未予送審的理由,符合雙方利益,且沒有證據表明該男演員參演的影片在此後一段時間內一定不能上映,涉案投資協議仍有履行的可能,故為了雙方利益,文化傳媒公司應當繼續在此後一段時間內容忍電影公司未送審涉案影片。現文化傳媒公司在當前時間點主張解除合同,缺乏依據,不予支援。但這並不意味著電影公司此後可自由決定是否送審涉案影片,電影公司不送審影片應有正當事由。法院判決作出後,如果文化傳媒公司認為電影公司無正當事由不送審影片,或涉案影片已無上映可能等情形,導致涉案投資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可再行提起訴訟,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法官提示】
影視行業因成本控制需要,“押片”行為在行業內並不鮮見。雖該行為有大幅獲利的可能,但因受政策導向、行政審批、市場需求、觀眾口味等諸多因素影響,潛在不可控風險較大。因此,建議投資影視行業應綜合評估、審慎考慮,切莫只關注盈利可能性,衝動注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