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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資料”成為一種重要的資源,娛樂業作為敏感性最高的行業,更是把“資料經濟”做到極致,在此種風潮下,“流量明星”迅速成為市場的主流。各大商家也陷入爭相邀請流量明星作為自己商品的代言人,所謂代言是指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和影響向大眾推薦商品獲得收益的商業活動。

隨著明星商業代言盤子的逐漸擴大,各種亂像也隨之出現。一度更是出現男明星代言各種女性產品的情況,甚至包括“衛生巾”、口紅等女性專屬用品。

那麼,男明星代言衛生巾合法嗎?

當然是不合法的。我國《廣告法》第38條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也就是說,男明星要想代言女生的“衛生巾”,就必須自己親自使用過!!!否則就是違法的。

代言的產品出問題,明星應該負責嗎?

明星與代言產品實際上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如果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明星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一方面,如果明星代言的是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那麼一旦商品出現問題,廣告代言人就必須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明星代言的是上述產品和服務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務,那麼,只有當明星“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廣告虛假仍為其作推薦、證明”時,才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明星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過合理的“審查義務”,就無需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你覺得這個規定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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