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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界所有事物的存在和活動都是來自神的力量,神對它們都具有權利;神的權利就是它絕對自由的力量。

因此,所有的事物從自然那裡獲得的權利就跟它們得以存在和活動的力量一樣大,這是因為,每個自然事物得以存在和活動的力量都是神絕對自由的力量。

我們把自然權利定義為得以產生所有事物的自然法或規律,也就是自然力量本身。整個自然的自然權利以及每一個體的自然權利,都跟其力量一樣大。

因此,一個人按照自己的本質活動也就是按照最高的自然權利活動,他的自然權利跟他的力量一樣大。

如果人的本質就是按照理性的指導生活而沒有其它欲求,那麼人的自然權利就僅僅由理性的力量所決定。然而跟理性的指導相比,人們更多地是受盲目的慾望所支配,因此,人的自然力量也就是自然權利,不是由理性,而是由種種儘可能儲存自己的慾望衝動所決定。

人無論聰明還是愚笨,都是自然的一部分,促使人們行為的所有動機都必定是源於自然力量;自然力量不僅體現在聰明者的本質中,也體現在愚笨者的本質之中。

實際上,無論是按照理性的指導,還是被慾望所激發,人都是按照自然法或規律活動,也就是按照自然權利活動。

然而在大多數人看來,愚笨者並沒有遵守自然的秩序,而在破壞它;人在自然界中本應處於最高地位。

他們認為,人的精神並不是自然多種原因的結果,而是直接由神創造的,因此它不必依賴其他任何事物,具有自我決定和正確運用理性的絕對力量。

然而無數的經驗告訴我們,就像完美的身體不是我們想有就一定有的,完美的精神也不是我們想有就一定有的。

人跟自然界的其他事物一樣,也要儘可能地儲存自己。如果說這裡兩者有什麼區別的話,那麼只能說,在我們看來人具有自由意志。然而人越是自由,他就越是要儲存自己和具有健全的頭腦。實際上自由是一種美德或者一種完滿性。

因此,任何軟弱無能的表現都不是人的自由。如果一個人不能生存或者不能按照理性行事,他就不是自由的;只有在他能夠生存、能夠按照人的本質法則行事時,他才是自由的。

我認為,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夠把理性的運用當成常態並讓自由達到最高程度。不過每個人都會盡可能地儲存自己,無論是聰明還是愚笨,他都是按照最高的自然權利來做一切事情。

這是因為,每個人的權利都跟他的力量一樣大。由此可知,自然權利以及自然法所禁止於人類的做的,不過是那些沒有人願意做和能做的事情,至於對爭鬥、怨恨、憤怒、欺騙等因慾望激發的事情,是並不禁止的。

這不讓人奇怪,因為自然並不會被人的理性法則所限制。人的理性法則之目的只在於追求人真正的利益和儲存自己;能夠限制自然的是關乎整個自然永恆秩序的無數其它法則,相比而言,人在其中就像一滴水在大海中一樣。由於這種永恆秩序的必然性,所有的事物之存在和活動都有其一定的方式。

因此,如果自然界有什麼東西讓我們覺得是好笑、荒謬或錯誤的,那是因為我們只瞭解一部分事物,而對這一秩序中事物之間的聯絡幾乎是一無所知;同時也是因為我們希望世界上所有事物都按照我們自己理性的要求而存在和活動。

實際上,在我們的理性看起來是惡的東西,從整個自然界的秩序和自然法的角度看,並不是惡。

由上所述可知,一個人被他人的力量所控制,他就是處於他人的權利之下;相反的,如果他能夠抵抗所有的暴力,並對受到的傷害給予報復,繼續按照自己的本質生活,他就是處於自己的權利之下。

一個人用自己的力量來控制對方的辦法大致有這樣幾種:一、把他捆起來。二、繳獲他的武器,使之無法自衛或逃跑。三、讓他產生恐懼情感。四、施以恩惠,使之服從主人的意旨,按照主人的要求生活,不再堅持自己的意願。

第一、二種方法只能控制對方的身體,無法控制其思想。第三、四種方法可以讓對方的身體和思想都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不過是在這種恐懼或恩惠起作用的情況下;一旦它們失去作用,對方就恢復了自己的權利而不再受控制。

如果一個人的思想受到他人欺騙,失去自己的判斷能力,他就處於他人的權利之下。因此,只要他能正確運用理性,就完全能夠在自己的權利之下,或者說獲得完全的自由。

由於人的力量主要不是體現在身體強壯上,而在於意志堅強,因此,那些最能接受理性指導的人,也就是最能把握自己權利的人。

因此,我們把那些在理性指導下生活的人稱為完全自由的人,這是因為,此時他的行動完全由那些僅僅從他的本質來理解的種種原因所決定。實際上自由不但不排除行動的必然性,反而以它為前提。

如果一個人向他人承諾某件事,而他又有力量違背這一承諾,那麼,當斷定這一承諾讓自己弊多利少時,他有可能違背這一諾言。而他這樣做完全是憑自己的自然權利。當然,他的這一判斷是否正確,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因為人的判斷常會出現錯誤。

——政治論

【本文摘自《斯賓諾莎自述》(黃忠晶編譯,天津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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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於德慶:做人不要太張揚〈雜文)
  • 如今不是夢,真個到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