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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寒說:“在沒把握下我不會去救一個落水者,用自己的生命去為別人的過失買單”,你怎麼看?

這句話很長,所以韓寒的這句話是提出了足夠必要條件之下的說法,像這種考慮比較清晰,說話比較邏輯的觀點,一般都無從反駁,也不需要反駁。

當然也有問題。

因為他的條件限制,所以這個觀點是對的。

其實這是個簡單的問題,韓寒只不過用“落水”、“生命”將其重要性加大了而已。

我們剝離他這些故意刺激某些道德高人的字眼,迴歸到比較理性的邏輯辯論就完全可以理清楚這個問題。

“用自己的生命為別人的過失買單”——用犧牲自己的生命去拯救別人。

這個問題,早有答案。

幫助別人,是無私。

損害自己幫助別人,是大公無私。

損害自己,卻不能幫助人,那是愚蠢。

這個問題解決方法套到這句話裡同樣合理。

我會游泳,能救人,去救你是無私的行為。

我不會游泳,依然想盡辦法救你,是大公無私的行為。

我不會游泳,卻下水去救你,造成兩敗俱傷,這是無知加上無腦衝動的結果。

救“落水者”並不意味著要讓一個不會游泳的人跳下水去犧牲自己啊?

既要幫助人,又要保證救援成功,最好的方法顯然不在韓寒提出的這個正反論證之中。

為什麼韓寒這句話會引起爭議呢?

在於“沒有把握下”,沒把握意味著旁觀者會游泳,只是不確定能否成功救起溺水者——其實會游泳也不見得懂救援,所以“沒把握”是普遍現象。

那麼這種會水沒把握的旁觀者是否應該去救人?

這裡同樣可以簡單化這種條件,會不會游泳,只要不能確定救起落水者,我們都視之為“不懂救援者”,問題不就簡單了?

不懂水上救援,就不要瞎摻和,叫人或者使用工具進行救援才是最正確的,下水卻不能救援,最大的結果是和被救者一起淹死——你會游泳,但是沒有救援能力,也一樣的是死。

所以這個問題根本就不存在了。要救嗎?當然要救,但是不能下水去救,因為你沒有這個能力。

只看上半句,韓寒的態度和觀點就已經完全沒有問題。他不過將很多人的行為和觀點說出來罷了,有些事情,人人都這麼做,但是一講出來,就顯得落於下乘——這是中國幾千年來強行拉高道德高標的結果,總認為道德不夠高,做人都不夠格。

這種強行要臉的行為,我們在國際外交中,吃的虧還不多嗎?

救人不傷己,助人不損己,其實是正確、正常的處世原則。

只不過很多人礙於面子,不說只做罷了,像那些批判說出來的人,你看看他在生活中是哪一種嘴臉?這就是真正的道德婊。

前半句完全正確,問題在於後半句。

韓寒的後半句,這不過是他為了自己的說法找點臉面而已。

“沒把握下我不會去救一個落水者,”前半句沒有問題。

“用自己的生命去為別人的過失買單。”至於這半句,不過是他為了自己的說法找點臉面而已。

落水分為不小心落水和自殺落水,這是落水者主觀意願的區別——可是我們怎麼去判斷這就是他的過失?在這裡給落水者定性為自身有過失的人,無非就是加強自己不去施手救援的合理性。

因為你有錯在先,所以你不能怪我不救你。

有邏輯嗎?有,但是不緊密,有偏差。

救不救人和你有錯沒錯有關係啊?

並沒有啊(不存在先認識並有恩怨情仇的前提下)。

我救你,就是因為我有能力。我不救你,就是因為我的游泳技術不過關,我沒把握。

這就是真實思維。至於你有錯沒錯,都不是我救不救你的動機。

但你要將不下水施救歸咎於落水者的過錯,那就是典型的又不想損害自己的根本利益,又想把道德汙名轉移到落水者頭上去。

粗俗點說,這叫做又當婊子又立牌坊。

當婊子就是為了生活,立牌坊就可恥了。

救不救人只看有沒有能力,即使沒能力也可以選擇其他方法幫助,不超出能力救助不可指責,但是你不救還要說是因為落水者的問題,這也是又當又立了。

所以,他這句話前半句是對的,後半句是虛偽的。

人有觀點是好事,但是要注意觀點的邏輯合理性,不要偷換概念。

雖然很解氣,但是隻要稍微有獨立思想能力的人,都可以看穿這句話的荒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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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於德慶:做人不要太張揚〈雜文)
  • 我們或許都很迷茫,但人生不就是趁年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