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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因藉助於第三種知識(即直觀知識)瞭解的事物而快樂,這一快樂是以神的觀念為原因,它與神的觀念聯絡在一起。

這是因為,第三種知識可以讓我們的精神獲得最高程度的滿足,也就是說,可以產生最大的快樂,而這一快樂是跟精神自身的觀念聯絡在一起的,也就是跟神的觀念聯絡在一起,以神的觀念為原因。

由第三種知識必定產生對神的理性的愛,這種愛並不是想象著神就在我們眼前,而是我們認識到神是永恆的。

既然第三種知識是永恆的,那麼由它產生的愛也必定是永恆的。儘管這種對神的愛沒有開端,卻具有愛的所有完滿性,看起來好像是有開端的樣子。

只有身體存在的時候,精神才會受到被動情感的控制。這是因為,想象是精神用來考察事物、把它當成就在眼前的一種觀念。然而想象更多地是表示人身體當前的狀況,而非外部事物的性質。

因此,情感是表示人身體當前狀況的一種想象;只有身體存在的時候,精神才會受到被動情感控制。此可以推論,除了理性的愛以外,沒有其它的愛是永恆的。人們也意識到自己精神的永恆性,然而他們往往把永恆和連續混為一談,把永恆性歸結為想象或記憶,以為這些東西在其死後還可以儲存。

神以無限的理性之愛來愛其自身。這是因為,神是絕對無限的,也就是說,神的本質是無限完滿的,它以其自身的觀念為原因,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理性之愛。

人的精神對神的理性之愛,就是神用來愛其自身的愛,也就是體現在人的精神本質之中的神的永恆形式。或者說,精神對神的理性的愛,是神用來愛其自身的無限之愛的一部分。

這是因為,這種精神的愛是主動的,是精神自我觀察的活動,是伴隨著神的觀念並以它為原因的。也就是說,這種精神的愛是神自我觀察的主動的活動。

因此這種精神的愛,是神用來愛其自身的無限之愛的一部分。由此可以推論,我們說神愛其自身,就等於說神愛人類,因此,神對人類的愛跟精神對神的理性之愛是一回事。

由此我們弄清楚了,我們可以從哪裡獲得救贖、幸福和自由,那就是對於神的永恆持久的愛,或者是神對於人類的愛。聖經將這種愛稱之為“榮耀”,這是有道理的,因為這種愛無論是源於神還是精神,都會給我們一種精神上的滿足,而精神上的滿足就是“榮耀”。

如果愛是源於神,它就是跟神自己的觀念聯絡在一起的快樂;如果愛是源於精神,它也是跟神自己的觀念聯絡在一起的快樂。既然精神的本質完全由知識所構成,而神又是知識的本源和基礎,那麼我們精神的本質和存在都是源於神性,並且持續不斷地依賴於神。

在自然中沒有任何事物能夠違反或消除這種理性之愛。這是因為,這種理性之愛必定源於精神的本質,而精神透過神的本質而成為永恆的真理;如果有事物違反這種理性之愛,它就會違反真理,這樣,只要是能夠否定這種理性之愛的事物,就能夠把真理變成謬誤;這顯然是不通的說法。因此,在自然中沒有任何事物能夠違反或消除這種理性之愛。

我們的精神藉助於第二、三種知識所認識的事物越多,它受到惡劣情感的傷害也就越少。這是因為,精神的本質是由知識所構成。因此精神藉助於第二、三種知識所認識的事物越多,它長久存在的部分也就越大,也就是保持其完整不受傷害的部分越大,而受惡劣情感的傷害也就越少。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我們的精神具有的清晰知識越多,也就越能夠愛神,死亡對我們的傷害也就越少。既然知識可以產生最大的精神滿足,人的精神就有可能具有這樣的本質:跟長久存在的部分相比,隨著身體消亡而被消滅的部分就是微不足道的了。

有人說,如果對於神的愛不能導致永恆的生命,我們為什麼不去追求別的東西?這話說得荒謬至極,就好像一條在水中的魚說,如果在這水中不能夠永生,我為什麼不衝上岸去呢?那些不知道愛神的人就是這樣的。

因此,要了解我們關於幸福的看法是否真實,只有一條原則:我們總是追求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因此,在感受到追求感官快樂、肉體慾望等東西時,我們得到的不是幸福而是災難,我們願意讓理性來指導;然而只有首先達到對神的認識和愛,理性才能發揮作用。

神是對我們最為有利的東西,除了它沒有什麼能給我們幸福;我們真正的自由就在於永遠被對神的愛所約束。

神的本質是無限的,因此神具有無限的活動性以及對所有被動性的無限否定。因此,事物跟神結合在一起的本質越多,它也就越是具有活動性而減少被動性,從而不被改變和破壞。

真正的理性是不可能消亡的,因為它是由神產生的,神是它的原因,只要這個原因繼續存在,理性就不可能消亡。如果我們儘可能地跟神結合在一起,從而在精神中產生正確的觀念,並讓我們周圍的人一起共享這一幸福,讓他們的慾望和意志跟我們合而為一,人們就可以和平共處。

由上所說,我們可以理解什麼是人的自由。人的自由就是我們的理性跟神直接結合而獲得一種真實存在,這種存在不會被任何外因所破壞或改變。 ——倫理學,論神、人以及人的幸福

【本文摘自《斯賓諾莎自述》(黃忠晶編譯,天津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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