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貴州人,高中畢業後到福建打工,經介紹和老婆認識,並於2014年3月成為上門女婿,2014年11月將戶籍從原籍遷入老婆家並長期居住。2019年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孩子和財產都歸前妻,我因在福建沒有居所,便外出打工。2020年3月前妻所在的土地被政府徵用。村裡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不給上門女婿分配補償款。因為我的戶籍從老家遷出來了,老家已經沒有我的土地,我能否要求前妻所在的村(我戶籍也在這個村裡)按照村民待遇給我分配土地補償款?
入贅該村成為村民的上門女婿,在取得了村民小組的同意後將戶口遷入該村,即取得了該村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就應該平等的享有分配權。雖然在土地徵收之前離婚,但戶口未遷出,沒有喪失該村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有權獲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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