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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與《土地管理法》中,分別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式與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程式進行了規定或者說約束。在實踐中,咱們被徵收人們最為關注的肯定是評估方面的問題,因為評估公司最後作出的評估報告直接點明瞭徵收方提供的拆遷補償數額。但是在我看來,咱們被徵收人不應只關注於評估方面的問題,還應當關注拆遷前對於房屋調查登記方面的問題。因為在實踐中徵收方對於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登記也是會影響後續的拆遷補償款的,接下來我就徵收方在調查登記方面的問題為大家進行解讀。

對於實施調查登記的部門進行認定

在實踐中,在徵地拆遷工作開展之前,一般實施調查登記的單位就是徵收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的徵收方一般為市、縣級行政機關,以及市、縣級行政機關認定的有資質的拆遷公司。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工作的實施機關一般為縣級行政機關。當然,在實踐中還會出現村委會、街道辦進行調查的情況,簡單來說村委會或者街道辦可能是受到了徵收方的委託實施的調查行為。

調查登記的內容有什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5條明確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接下來我就結合該法條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解讀。

被徵收房屋的權屬:在實踐中,徵收方對被徵收人房屋的權屬調查,其實就是認定該房屋下的土地是國有土地還是農村集體土地,我在文章的開頭中提出國有土地徵收與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所適用的法律是不同,徵收的程式當然也是不同的,只有先明確了被徵收房屋下土地的性質才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實施徵收工作。

被徵收房屋的區位: 區位就是自然地理區位、經濟地理區位和交通地理區位在空間地域上有機結合的具體表現。 自然地理區位包含地球上某一事物與其周圍陸地、山川、河湖、海洋等自然環境的空間位置關係,以及該位置上的地質、地貌、植被、氣候等自然條件的組合特徵。 經濟地理區位是指地球上某一事物在人類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創造的人地關係。就城市整體而言,則是指一個城市在特定的經濟區內所處的具體位置及其與其他市鎮、或農村居民點之間經濟上的相互關係。就城市內部來說,是某一街區或某一地段在城市中的具體方位,以及它與其他街區或其他地段之間的相對地理位置和相互之間的社交、工作、購物、娛樂等多方面的社會經濟活動的關係。 交通地理區位主要是指某城市或市內某地段與交通線路和設施的關係。

被徵收房屋的用途:在實踐中房屋的用途大致有以下10種:1、用於生產的廠房;2、用於儲存貨物的倉庫;3、商業用房;4、服務業用房;5、辦公室;6、供居住用的房屋;7、教育用房;8、文化用房;9、醫療用房;10、營業用房等。不同用途的房屋其拆遷補償款也是各不相同的。

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水平面積的總和,包括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使用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直接為生產和生活使用的淨面積。輔助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為輔助生產或輔助生活所佔的淨面積,例如居住建築物中的樓梯、走道、廁所、廚房所佔的面積。使用面積和輔助面積的總和稱為“有效面積”。結構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牆、柱等結構所佔的面積。

如果不認同調查登記的數額該怎麼辦?

咱們被徵收人如果在實踐中不認同徵收方調查登記的數額的話,咱們被徵收人可以先行向徵收方或者調查登記部門進行主張,如果徵收方或者調查登記部門不予理會或者駁回咱們被徵收人的主張的話,可以以此為由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因為房屋調查登記後,如果調查結果與實際內容有出入的話,會影響到被徵收房屋後續的評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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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面積僅2.5萬平方千米,大面積國土是沙漠,為何以色列農業發達?
  • 果園遇徵收拆遷究竟怎樣補償?和一般徵地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