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果園的種植養護成本與所產生的經濟價值往往會高於永久基本農田等耕地和林地,因而果園能夠在徵收中拿到什麼樣的補償也備受農民的關注。關於果園被徵收時的補償標準,國家層面有著怎樣的規定?各地又會有怎樣的具體細則呢?本文,在明律師就為大家揭開這一問題的答案。
【果園系典型的農用地,土地的徵收補償標準與一般耕地相同或者近似】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而果園所佔用的土地正是一般意義上的農用地,地這塊兒的補償標準就是省一級制定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被徵地農民可直接透過省政府或者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官方自媒體平臺進行查詢,自己所獲取的每畝地的補償價值只能比這個高,不能比這個低。
【所種植果樹、青苗的補償標準,“一刀切”與評估確定相結合】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解決了前述規定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剩下的農民較為關心的就是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了。
我們以最新公佈的江蘇省徐州市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標準為例來稍加說明:
1.青苗補償費按相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0.5倍計算。能夠在徵收專案正式實行前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2600-4200元/畝不等)
2.對於蘋果、山楂、棗、梨、石榴、柿子、桃、李、杏、葡萄等經濟樹木,補償標準主要考慮其樹幹直徑、樹冠覆蓋率、種植年限和每畝株數是否合理(每畝100-150棵視為合理),按每畝給予8000-40000元不等的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在明律師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徵地農民對這種政府直接制定好的果樹補償標準不認可,可以要求徵收部門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對果樹的價值進行評估,以評估報告給出的價值計算補償。
不過需要注意的有兩點:一是在土地徵收啟動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果樹、青苗不予補償;二是如果徵收部門以其無委託評估機構的職責為由拒絕委託專業評估,被徵地農民可自行做好拍照、錄影等取證工作,儘量明確所種植果樹的準確數量、品種和前述與補償相關的數值資訊,在補償差距過大的情況下自行委託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和評估。
在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或者確認強推行為違法並申請行政賠償的訴訟中,自行委託評估機構所作的評估報告同樣可以作為重要的證據,用以支援農民朋友的補償利益訴求。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被徵地農民的是,果園要想獲得完整、全面的補償,首先必須是合法種植的。如果您不慎將果樹種在了永久基本農田這類不允許種植果樹的耕地上,補償利益無疑將會受損,果樹也可能面臨在自然資源部門的日常查處中被“責令改正”“恢復土地原狀”的結局。如前所述,果園徵收補償糾紛牽涉的問題很多也很專業,農民朋友如有需要可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為自己的果園爭取更加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