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方經濟的破壞與緩慢恢復。1、自唐末以來,中原地區作為統治的中心區,是藩鎮混戰與爭奪的主要地區。在戰火的摧殘下,這一地區的社會經濟遭到嚴重的破壞,以至於出現“縣邑荒廢”,“人煙斷絕”,“荊榛蔽野”的慘狀。後梁立國之後,在恢復農業生產方面也釆取了一些措施,主要體現在頒佈了一系列確保農桑的詔令。
比如開平二年(908年)梁太祖在與晉軍於潞州對壘時,就曾頒佈詔書:“"攻戰之勢,難緩於寇圍;飛挽之勤,實勞於人力。永言輟耒,深用軫懷。宜令長吏,丁寧佈告,期以兵罷之日,給復賦租。"於是戶人聞之,皆忘其倦。"這一時期,河南地區的農業生產逐步得到恢復,特別是陳、許、汴等州。
除此之外,張全義治下的洛陽地區也取得了一定的發展成就。“時以正西京留守之任,每喜民力耕織者,某家今年蠶麥善,去都城一舍之內,必馬足及之,悉召其家老幼,親慰勞之……每觀秋稼,見好田田中無草,必于田邊下馬,召賓客觀之,召田主慰勞之,賜之衣物。若見禾中有草,地耕不熟,立召田主,集眾決責之。若苗荒地生,詰之…田夫田婦相勸,以力耕桑為務,是以家家有蓄積,水旱無饑民”。
雖然其核心目的可能是出於供養軍隊以圖擴張,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時期農業經濟得到了一定的恢復。其他地區的情況就不甚樂觀了,特別是在梁、晉沿黃河兩岸進行拉鋸戰的地區,農業發展所需的客觀條件太過惡劣。後梁曾多次人為決開黃河,以阻擋晉軍南下,如後梁貞明四年(918年)二月,梁將謝彥章帥軍“數萬來迫楊劉,築壘以自固,又決河水,瀰漫數里”。
除此之外,這一時期北方的自然條件也不夠理想,自後梁開平四年(910年)至後周廣順三年(953年)的四十餘年中,北方地區水患也比較嚴重,這一點從《舊五代史五行志》的記載中可以窺之一二。
其中,尤以黃河的危害巨大,“平均一至二年便有一次大的決口,共計決口34次之多,每一次決口都會淹沒農田,破壞當地的基本生產條件”天災加之人為決河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今河南、山東廣大地區的社會生產遭到嚴重破壞。
進入到後唐莊宗統治的時期,對農業這一國本也曾多次頒佈免稅敕書,如“治國之由,安民是本。如聞今歲麥田雖繁而結實不廣,其四京諸道百姓於麥地內察種得秋苗,並不徵稅。”莊宗在位期間,受不利氣候條件的影響,這一時期水患危害程度大,受災面積較廣。
史載同光三年(925年)夏,霖雨不止,至秋“大水,兩河之民,流徙道路,京師賦調不充,六軍之士,往往殍踣。”北方多地如洛陽、鄴都、陝州、汴州、澤潞、許州、滑州、鎮州、衛州等皆大水氾濫,“漂溺廬舍”,“居人有溺死者”。青州在水災過後,又復遭蝗災,農業生產破壞極為嚴重。
此外,針對這次水災,“有不給及逃移人戶,夏秋雨稅及諸折科,委諸處長吏切加點檢,並與放免,仍一年內不得雜差遣。由此可見,後唐政府試圖通過減免租稅、招輯流亡等措施來緩解當時農業經濟畝遭到破壞的狀況。
後唐明宗在位期間,非常注意改革弊政,釆取了一系列安撫百姓、恢復農業生產的措施。加之其在位期間多年風調雨順,故其在位“年穀屢豐”,史書有“粗為小康”之稱。明宗在即位之初的天成元年(926年)四月,就下詔廢除兩稅的加耗現象,此外對於軍需所需的芻、藁等物,“亦不得別加徵耗”。
天成四年(929年)下敕:州、縣不得以檢括田地為由侵擾百姓,除此之外,為了調動農民進行生產的積極性,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對於發展農業生產重要作用的農器,明宗時期放棄了以往須由官制的政策;
為了推動農業的發展,明宗還曾下詔嚴禁屠殺耕牛,同時要求“府縣軍巡嚴加糾察,如得所犯人,準條科斷”氣正是由於後唐明宗統治時期在整個五代時期成就較為突出,史書對其給予了較高的評價,“政皆中道,時亦小康,近代已來,亦可宗也。”
明宗死後,後唐政局遂陷入爭奪帝位的混亂。至後晉高祖時期,統治者為了緩解先前戰爭對農業的傷害,頒佈了減免賦稅的制文,九月,“州郡二十七蝗,餓死者數十萬”。緊隨其後遼軍的大舉南侵,使雙方爆發了持續不斷的戰爭。
河北地區作為交戰雙方的主要戰場,農業生產受到了嚴重影響。隨著契丹滅亡後晉,這一情況更加惡化。嚴苛的自然條件加上動盪的社會環境使這一時期的農業產受到極大影響,社會經濟呈現不進反退的狀態。
隨著契丹退出中原地區,河東節度使劉知遠建立了後漢政權。後漢也頒佈了一些放免租稅,鼓勵生產的詔敕,例如""其東西兩京一百里內,今年夏稅,及沿徵物色,並與蠲放。
其一百里外,曾有契丹經過劫掠之處,委本處官吏躬親恤問,如實被契丹蹂踐不虛,其今年夏稅,大小麥苗子,沿徵物色等,各放一半”氣由於漢高祖在位僅一年,他死後統治階層內部朝臣傾軋、朝廷與方鎮之間的矛盾日趨激烈,對農業政策的實施造成極大影響,這是這一時期農業生產基本沒有成就的根本原因。
至五代最後的一個王朝一一後周的統治時期,北方的農業生產得到了明顯的恢復與發展。後周太祖與世宗廢除了自後晉、後漢以來的阻礙農業生產的如營田、牛租等弊政,比較持續的推行了一系列招撫流亡,獎勵耕桑,均定賦稅,發展生產的政策。除此之外,北方逐漸穩定的社會狀態也為這一時期農業恢復提供了所需的外部環境。因此,這一時期農業生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為五代諸朝之冠。
五代時期由於頻繁的戰爭,社會環境動盪等因素導致這一時期逃戶極多。但在客觀實施的過程中也產生了一系列諸如侵佔在籍百姓良田、營田戶租課負擔過重等弊端。後周太祖出身較低,“素知營田之弊”氣故於廣順三年(953年)正月頒佈詔敕廢除營田。除將營田土地分賜與原承租佃戶外,還將原負責管理營田事務的營田務所掌握的舍宇、桑土、牛具等分與佃戶所有。
當然,這一詔敕的頒佈並不意、味著徹底廢除了營田之制。據《五代會要》卷十五《戶部》記載可知,同年九月世宗又下詔廢除京兆府、耀州管內營田,除同樣將舍宇、桑土、牛具等發展生產所需之物一併賜予現任佃戶,還特別規定將營田務以及形勢戶所強佔的良田歸還現承佃農戶,他們只需向政府繳納賦稅,“即恢復其稅戶的本來身份”。
五代時期社會生產的惡劣環境不僅體現在阻礙農業發展的各類弊政上,還體現在整個賦稅徵收體系的混亂。周世宗為了改變兩稅徵收不時的狀況,於顯德三年(956年)規定:“宣三司指揮諸道州府,今後夏稅以六月一日起徵,秋稅至十月一日起徵,永為定製。”
後周在建立之初,就如前代一樣頒佈了放免前代所欠租稅的詔敕,也陸續廢除了前代“羨餘物色”這類貢獻氣除此之外,後周統治時期還廢除了自後梁以來因襲了六十餘年牛租之制,“其租牛緣官中系賬,不管死損,歲月既深,轉益貧困。所徵牛租,起今年後並與除放。”
這些阻礙農業發展措施的廢除,獲得了農民的大力支持,史載“百姓既得為己業,比戶欣然,於是葺屋植樹,敢致功力”氣這無疑為北宋時期北方農業生產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除了廢除弊政外,後周統治者還特別重視招撫流亡,獎勵耕桑。廣順元年(951年),幽州饑民入滄州為求生存,後周太祖下詔與流民“口給鬥粟,仍給無主土田,令取便種蔭,放免差稅。”這不僅有效緩解了災情,而且將流民與土地結合起來,不僅對農業生產,也對穩定社會秩序有著重要意義。
周世宗在即位之初就非常重視農業生產,曾對群臣有云:“自古厚農寶谷,故家給人足。近世以來,俗尚輕巧。若使耕稼者有利,遊惰者無歸,則自然倉廩實,衣食足。澆浮之風當自息矣,宜令遍示天下,厚農桑,薄伎巧。優力田之夫,禁末遊之輩。”
顯德二年(955年),又下詔:“應自前及今後有逃戶莊田,許人請射承佃,供納租稅。應已上承佃戶,如是自出力別蓋造到屋舍,及栽種到樹木園圃,並不在交還之限。如五週年外歸業者,莊田除本戶墳瑩外,不在交付。”這無疑鼓勵了逃戶返鄉,同時也促使無田或少田的農民熱衷開展與擴大農業生產。
周世宗也意識到這一時期寺院所佔據大量人口與土地對於發展生產的影響,因此顯德二年(955年)下敕裁汰寺院及僧尼,“是歲,諸道供到帳籍,所存寺院凡二千六百九十四所,廢寺院凡三萬三百三十六,僧尼系籍者六萬一千二百人。”,也正是由於如此嚴厲的滅佛措施,銷燬了大量佛像用以鑄錢及農具,促使大量僧尼還俗為編戶,為恢復生產提供了大量勞動力。
隨著統一戰爭的不斷勝利,世宗在新統一的地區有意識地實施了穩定統治、發展生產的措施。顯德二年(955年),在從後蜀手中取得秦、鳳、成、階四州後,“其四州之民,二稅徵科之外,凡蜀人所立諸色科傍,悉罷之”。
結語
除此之外,在與南唐爭奪淮南諸州並取得勝利後,世宗也發佈詔敕雲“淮南諸州鄉軍,並放歸農",這既擴充了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又削弱了新統一地區的軍隊力量。正是這一系列的措施的實施,在後周統治時期後期,勞動力短缺問題逐步得到了解決,農業生產迅速恢復與發展的條件日益成熟。